強制售賣舊樓合併地盤底價如何釐定?

First Kind Limited 訴 Liu Keng Chor LDCS15000/2014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答辯人就法律爭議申請上訴許可。
勞資審裁處His Honour Judge KW WONG, Presiding Officer of the Lands Tribunal,12/1/2017
合併案件:LDCS13000/2014LDCS15000/2014LDCS21000/2014LDCS14000/2014LDCS12000/2014LDCS20000/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irst Kind Limited v Liu Keng Chor (LDCS 12000/2014 等)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黃國偉 (His Honour Judge KW Wong)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多個相連舊樓地段的多數業權人,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 LCSRO) 提出強制售賣申請。小業主代表申請將多個申請合併審理,並要求裁定審裁處是否有權將多個地段視為一個合併地盤,從而以「合併地盤」的價值而非個別地段價值來釐定拍賣底價。審裁處先前裁定雖有權合併審理,但底價仍須按個別地段計算。現各方就該裁決申請上訴許可及訟費變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審裁處是否有權或酌情權將多個強制售賣申請合併為一個地盤拍賣,以及在合併拍賣下,底價應否反映合併地盤的整體重新發展價值 (Redevelopment Value, RDV)。此外,亦涉及未參與初步爭議的答辯人是否有權申請上訴許可。

判決理由

審裁處認為,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LCSRO),審裁處雖有酌情權將多個申請合併審理,但強制售賣令的標的物僅限於原申請地段。因此,底價必須按個別地段計算,不能直接反映合併地盤的整體價值。然而,鑑於審裁處過往對此類法律問題存在相互衝突的裁決,且涉及小業主財產權益,審裁處認為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且符合公眾利益,故批准上訴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Good Faith Properties Ltd v Cibean Development Co Ltd [2014] 5 HKLRD 534; Capital Well Limited v Bond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2005) 8 HKCFAR 578; Flywin Co Ltd v Strong & Associates Ltd [2002] 2 HKLRD 485.

裁決與命令

審裁處駁回其中一名答辯人 (R1 in CS-13) 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其餘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關於訟費,審裁處維持原先的訟費令,即申請人須承擔答辯人在初步爭議中的訟費,並就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作出相應安排。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強制售賣申請中,即使審裁處批准合併審理,底價釐定仍須嚴格遵守《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規定,即以個別地段為基礎。此裁決釐清了審裁處在處理合併地盤申請時的權限限制,對未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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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強制售賣舊樓時,多個地段合併拍賣的底價應如何計算?
A.

審裁處裁定,即使多個申請合併審理,底價仍須嚴格按個別申請地段的價值計算,不能直接反映合併地盤的整體重新發展價值。

Q.如果答辯人曾表示願意遵守審裁處的決定,之後還能申請上訴嗎?
A.

不能。審裁處認為該答辯人已受「爭議問題禁反言」(issue estoppel) 的約束,且未有解釋為何當初不參與爭議,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Q.審裁處批准上訴許可的標準是什麼?
A.

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Lands Tribunal Ordinance),上訴須有「合理成功機會」,或基於司法公正理由,審裁處認為該法律問題具公眾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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