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Kind Limited LDCS21000/2014
土地強制售賣訟費能否上訴?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irst Kind Limited (創啓有限公司) 及 All Bright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 (恒輝香港投資有限公司) 就六宗土地強制售賣申請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KW Wong 法官(土地審裁處主持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六宗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Lands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提出的土地強制售賣申請。申請人 First Kind Limited 及在部分案件中的 All Bright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曾就少數業權人的初步爭議提出主張。審裁處雖在初步問題上判少數業權人敗訴,卻依據補償原則命申請人支付有關訟費,並在訟費變更申請中再次作出對少數業權人有利的訟費命令。申請人遂就兩項訟費命令提出六份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初步問題是否適用 Good Faith Properties v Cibean Development Co Ltd 所確立的補償訟費方法;審裁處行使訟費酌情權是否明顯錯誤、考慮不相關因素或忽略相關因素;以及是否基於司法公正利益,依《土地審裁處條例》(Lands Tribunal Ordinance)第11AA(6)(b)條批准上訴許可。
判決理由
審裁處認為,「合併地盤」及保留價問題並非牽強或特殊,而是土地強制售賣法定程序中可合理提出的實質問題;若不在當時處理,日後審訊仍可能產生相關費用,因此補償訟費方法並非不適用。上訴法院通常不會因其可能另作酌情決定而干預,除非原決定明顯錯誤、考慮不相關事項或忽略相關事項。申請人只是不同意訟費結果,未能指出法律錯誤,亦未能證明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所謂司法公正理由只屬推測,並不足夠。
引用案例與條文
Good Faith Properties v Cibean Development Co Ltd [2014] 5 HKLRD 534 確立補償訟費方法,並被審裁處採用。Day Bright Development & Ors v Choi Pak Ling & Ors [2014] 4 HKC 364 涉及合併地盤問題,但存在同級法院的相反判決。Oriental Generation & Others v Ngo Kui Sing & Other(未刊決,LDCS4000/2013,2016年10月31日)因極端事實而不具類比性。Penny’s Bay Investment Company Ltd v Director of Lands(未刊決,CACV13/2015,2016年11月15日)涉及上訴訟費,與本案不同。
裁決與命令
審裁處拒絕六份上訴許可申請,並命申請人向參與答辯人支付訟費,按高等法院級別計算,另發出大律師證書。訟費為106,890港元(分配於四宗案件)及64,780港元(CS-20)。
判決啟示
即使一方在初步法律問題上勝訴,若其提出的爭議具有可爭辯法律依據,仍可能獲得補償訟費。訟費酌情決定的上訴門檻甚高;單純要求法院採取另一種較折衷的訟費結果,不構成法律上的明顯錯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土地強制售賣案件的訟費命令可以上訴嗎?
可以申請上訴許可,但門檻很高,須顯示法律錯誤或酌情決定明顯錯誤。本案申請人未能證明,故許可被拒。
Q.輸掉初步法律問題的一方仍須支付對方訟費嗎?
可以。若少數業權人提出的問題具有可爭辯依據,並會產生實質訟費,審裁處可採補償方法命申請人支付。本案維持該命令。
Q.法院會否因訟費酌情決定不同而批准上訴?
不會僅因上訴法院可能另作決定便干預;須證明決定明顯錯誤、考慮不相關因素或忽略相關因素。本案僅屬不同意結果,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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