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 OI YEE
上訴人於2010年10月7日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企圖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她於旺角住所外截停她時,從其手袋內的金屬盒發現三袋、共39.5克的物質。她以13,600元購入,誤以為是冰毒並擬作自用;但化驗證實該物質並非藥物。原審不接納自用說法,認定她有販運意圖,判處監禁四年。她只就刑期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