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林喬案 CACC165/2016

經營毒窟販毒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判刑並非明顯過重,申請遭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30/6/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林喬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潘兆初、彭偉昌

案情摘要

申請人鄺林喬原在區域法院被控兩罪:販運含冰毒、海洛英及其他危險藥物,及在旺角一個單位經營毒窟。他在警方搜查時身處涉案單位,現場發現毒品、電子磅、包裝工具、針筒及吸食器具。申請人起初不認罪,僅爭議警誡供詞的可接納性;原審裁定供詞可呈堂及表面證供成立後,他改為認罪。原審判處本案總刑期48個月,另須就前案緩刑期間的兩星期刑期服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判刑上訴許可的重新申請:原審就販運多種毒品及經營毒窟所定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的延後認罪、部分毒品自用、照顧年老患病母親及其所稱案情,是否足以減刑。答辯方立場為原審依循量刑指引,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判刑上訴的關鍵是原審刑期是否明顯過重,而非重新作出一般性的量刑比較。原審依據販運海洛英及冰毒的既有量刑起點,並以荒謬法、轉換法及比例法評估混合毒品;同時考慮多種毒品帶來較廣客源、毒窟涉及外籍顧客、認罪時間及部分自用因素。原審以控罪一36個月、控罪二17.5個月,部分分期執行後合共48個月,符合整體原則。申請人於審訊中承認的案情及供詞亦與其後否認不符,故不獲接納。照顧母親並非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條及第35(1)(a)、(2)條是控罪的法定基礎。女皇 訴 劉德明及其他人 [1990] 2 HKLR 370 提供少量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提供冰毒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旭亮(CACC 318/2013)說明混合毒品計算方法;周俊生及其他案例則支持相關減刑分析。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重新申請判刑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審判刑維持:控罪一監禁36個月,控罪二監禁17.5個月,其中1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8個月;另前案兩星期須服刑。

判決啟示

判刑上訴許可不會因申請人提出未具體指明的同類案件而重新比較刑期。多種毒品及經營毒窟可構成加刑因素;延後認罪仍可獲酌情扣減,但照顧年老患病親屬本身不當然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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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冰毒和海洛英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參考相關毒品的量刑起點,並考慮份量、種類及其他加刑因素。本案販運多種毒品判處36個月,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重新申請被駁回。

Q.經營毒窟會被判多久?
A.

毒窟規模、顧客範圍及是否涉及多種毒品均可影響刑期。本案經營毒窟的量刑起點為兩年,認罪後減至17.5個月,部分與販毒刑期分期執行。

Q.照顧年老患病母親可以減刑嗎?
A.

家庭照顧責任不會自動構成減刑理由。申請人以照顧八十歲患病母親求情,但上訴法庭認為這不足以支持減刑,並維持原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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