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誤導陪審團構成審訊不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嘉傑 CACC284/2019

上訴駁回
審訊雖有不規則之處,但證據確鑿,法庭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Zervos, M Poon and A Pang JJA16/5/2022[2022] HKCA 5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 KAR KEE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Zervos, Poon 及 Pang 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朱嘉傑與另一名人士 Tang Wai-keung 於 2017 年 7 月 6 日在元朗八鄉一處村屋單位內被捕。警方在單位內搜出約 3.1 公斤可卡因及製造霹靂可卡因的工具。上訴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25 年。上訴人承認案發時身處單位,但辯稱自己只是暫住,對毒品並不知情或無關。警方在現場搜獲的電子磅及毒品包裝袋上發現上訴人的指紋及 DNA。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控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指稱上訴人「無家可歸」是否構成不公平偏見,以及原審法官未有糾正該言論是否導致審訊不公;(2) 原審法官的總結陳詞 (summing-up) 是否對辯方不公或不平衡,特別是在處理指紋及 DNA 證據、拒捕指控及上訴人錄影會面 (VRI) 的可信性方面。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控方律師指稱上訴人「無家可歸」的言論,在已知悉上訴人曾因違反感化令而避開居所的背景下,屬於不恰當的陳述,構成實質不規則 (material irregularity)。然而,法庭認為證據確鑿,包括上訴人的指紋及 DNA 證據,以及其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知悉毒品存在,顯示即使沒有該不當言論,合理陪審團亦必然會作出有罪裁決,故援引「但書」(proviso) 駁回上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oucher v The Queen (檢控官的職責)、R v Cook (關於披露前科的偏見問題) 及 Yuen Kwai Choi v HKSAR (關於但書的適用測試)。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裁定上訴人雖證明了審訊存在實質不規則,但因證據確鑿,援引刑事訴訟條例下的但書,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檢控官在結案陳詞中必須嚴格遵守公平原則,不得利用已知悉且已達成協議不予披露的證據背景來誤導陪審團。此外,法官的總結陳詞無需逐一重複辯方律師的所有論點,只要能公平地將辯方核心抗辯理由呈交陪審團即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控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說錯話,會導致定罪被撤銷嗎?
A.

不一定。法庭會評估該言論是否構成實質不規則。若法庭認為即使沒有該言論,合理陪審團在證據確鑿下仍必然會作出有罪裁決,則會援引「但書」(proviso)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中,法庭即採取了此做法。

Q.法官在總結陳詞時是否必須重複辯方律師的所有論點?
A.

不需要。法官的職責是公平且準確地總結案件的爭議點及相關證據,並將辯方的核心抗辯理由呈交陪審團考慮。法官無需逐一重複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詞中的所有細節,只要整體陳詞平衡即可。

Q.如果現場發現了我的指紋,是否就代表我一定有罪?
A.

指紋證據是重要的環境證據 (circumstantial evidence),但陪審團必須考慮所有證據。在本案中,上訴人辯稱指紋是被警方栽贓,但法庭認為在缺乏證據支持下,加上其他證據(如 DNA 及錄影會面中的供詞),陪審團有足夠基礎裁定其販毒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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