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 MUHAMMAD GULZAR CACC205/2019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減刑
刑罰上訴獲准,改判監禁三年四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and McWalters JA7/7/2020[2020] HKCA 5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UTT MUHAMMAD GULZA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VP、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因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合共監禁48個月。案情涉及他於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四次向兩名喬裝警員出售大麻及可卡因,總量為6.39克草本大麻及2.15克可卡因,街頭價值約6,267港元。上訴人犯罪時持有Form 8認收書,正等待免遣返聲請結果。其後,他就刑罰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的適用,以及原審如何處理多項罪行、認罪折扣、Form 8認收書身分及不同毒品數量。上訴人指原審計算刑罰範圍錯誤、重複犯罪加刑不當、連續服刑命令不清;答辯方則主張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本案唯一需要裁定的核心問題是整體刑罰是否公正。原審所採刑罰範圍的上下限計算方法不一致,下限未反映認罪折扣,且更正個別刑期後沒有解釋為何將整體刑罰由44個月改為48個月。多次販運不是獨立加重因素,而是反映被告作為街頭零售毒販的犯罪嚴重性。Form 8身分涉及譴責及阻嚇,嚴重案件通常不應少於加刑6個月;本案兩項加重因素合共加刑一年。可卡因各項罪行的起點為兩年,加刑後為三年,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依整體性原則,審訊後五年、認罪後三年四個月屬公正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Lau Tak-ming、Attorney General v To Ka Yin 及多宗販毒量刑案件處理起點和整體性。關於Form 8認收書加刑,法庭引用 Shah Syed Arif、Ali Saif、HKSAR v Singh Gursevak 及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確認加刑旨在譴責及阻嚇,嚴重案件通常不少於六個月。法庭亦參考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闡述公正而平衡的刑罰。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原判刑罰被撤銷。法庭改判合共監禁3年4個月:第一項與其餘刑期同期;第三項其中6個月接續第二項;第四項其中10個月接續第三項。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項毒品販運罪須以整體性原則判刑,不能只機械相加個別刑期。Form 8身分的加刑沒有固定上限,但須具實質阻嚇作用,通常不少於六個月,並不得與整體刑罰失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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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四次出售少量毒品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須考慮毒品種類、次數、認罪、整體性及加重因素。本案四次販運涉及大麻及可卡因,原判48個月被上訴法庭改為監禁三年四個月。

Q.持有Form 8認收書犯罪會否加刑?
A.

會。其目的在於譴責及阻嚇在等待免遣返申請期間犯罪;嚴重販毒案件的加刑通常不應少於六個月。本案兩項加重因素合共加刑一年。

Q.多項販毒罪的刑期是否必須全部相加?
A.

不必。法庭須依整體性原則作出公正而平衡的總刑期,並清楚說明同期或接續服刑安排。本案上訴法庭因此重新量刑為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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