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 Muhammad Gulzar CACC205/2019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維持原判
法院批准四項刑期上訴理由取得許可
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5/4/2020[2020] HKCA 1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utt Muhammad Gulza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在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向兩名進行受控購買的臥底警員出售大麻及可卡因,總量為6.39克草本大麻及2.15克可卡因,街值合共6,267港元。區域法院法官於2019年6月27日判處合共監禁48個月。申請人其後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多項罪行的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是否正確適用;短期內重複犯案能否提高每項罪行的起點刑期;持有第8類身份證是否可作加刑因素;以及判刑理由所載44個月與最終48個月刑期是否存在錯誤。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四項上訴理由均具合理可爭辯性。法官計算整體刑期的下限時,未有對將多項毒品視為一次交易所得出的36個月按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可能影響整體刑期評估。多次犯案者應按相關原則判刑;若既因短期內再犯而提高各項起點,又以連續執行刑期反映同一因素,可能造成重複懲罰。法院亦指出,非順序作出的連續及部分連續命令,可能影響第2及第4項罪行彼此是否同時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及原審引用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Attorney General v To Ka Yin、HKSAR v Ngai Yiu Ching 及 HKSAR v Kwok Shiu To 等判例,分別涉及毒品判刑起點、整體性原則、多次犯案及連續刑期。另引用多宗有關草本大麻及第8類身份證加刑的案件。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申請人就四項刑期上訴理由取得上訴許可,並准許其修訂上訴理由,以加入第2及第4項罪行應否互相同時或部分連續執行的問題。法院沒有在本判決中裁定最終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只是批准刑期上訴許可,並非就刑期上訴的實體作出裁決。判決特別指出,重複犯案因素與連續刑期命令可能產生重複懲罰,而不一致的刑期計算亦足以構成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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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四項販毒罪可以合併計算刑期嗎?
A.

法院須按整體性原則評估多項罪行的總刑期,不能只將刑期全部相加,也不能忽略各項罪行的獨立性。本案法院認為原審計算方法具可爭辯性,批准上訴許可。

Q.短期內多次販毒會否重複加刑?
A.

短期內重複犯案可反映較高整體罪責,但若同時提高每項起點刑期及命令刑期連續執行,可能造成重複懲罰。本案法院認為該問題具合理可爭辯性。

Q.刑期理由寫44個月但判48個月可以上訴嗎?
A.

判刑理由所載整體刑期與最後命令不一致,可能是筆誤,也可能影響刑期評估。法院沒有直接改判,而是認為該理由具可爭辯性並批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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