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ajid Muhammad CACC157/2015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其他
批准刑期上訴許可及法律援助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25/8/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jid Muhamma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Majid Muhammad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牛仔褲右前袋搜出含有11.4克可卡因的23.6克結晶固體,市值約16,416港元。申請人其後承認,他受「Ali GG」委託交付毒品,以換取200元報酬。區域法院法官認為全部毒品均 intended for trafficking,並以6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案發時正就類似罪行保釋而加刑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44個月;該刑期與另一宗案件的2個月刑期連續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以認罪、悔意及家庭因素請求寬大處理,並尋求上訴許可。核心問題是:以11.4克可卡因為基準的量刑起點是否偏高;因在警署保釋期間犯案而加刑3個月是否適當;以及將本案刑期與先前2個月刑期完全連續執行,合併效果是否構成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如部分毒品確供自用,不能先按剩餘販運數量降低量刑起點,再把同一數量的簡單管有刑期加回,否則在邏輯上等同把自用部分當作販運處理。然而,原審最終不接納自用說法,因此該疑慮不影響本案。法庭又認為,11.4克可卡因的起點或應為約60個月;即使採純算術方法,也只約為61個月。加上保釋犯案的3個月,以及與既有刑期完全連續執行,三項因素的累積效果可能令刑罰明顯過重,足以批准上訴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以及有關可卡因數量、認罪扣減、保釋期間犯案及連續刑期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准提出刑期上訴。法庭亦因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批准其就刑期上訴獲得法律援助。本判決並未裁定刑期上訴的最終結果。

判決啟示

判刑是否明顯過重,可從多項個別裁量決定的累積效果評估。即使每項決定個別而言均可能在合理範圍內,起點偏高、保釋犯案加刑及完全連續執行仍可能共同構成上訴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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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11.4克可卡因可判囚多久?
A.

本案區域法院原判44個月監禁,另須與先前2個月刑期連續執行。上訴法庭認為刑期累積效果可能明顯過重,因此批准提出刑期上訴。

Q.在警署保釋期間再犯毒品罪會否加刑?
A.

原審因申請人在警署保釋期間犯下類似罪行而加刑3個月。上訴法庭認為該加刑與其他因素合併後,可能導致刑罰明顯過重。

Q.認罪後可否就刑期提出上訴?
A.

可以,但須先取得刑期上訴許可。本案申請人已認罪,仍因量刑起點偏高、保釋犯案加刑及刑期連續執行的累積效果,獲批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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