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undi Furaha Giles CACC82/2017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逾期申請被拒,刑期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and Zervos JA29/1/2019[2019] HKCA 1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Fundi Furaha Gile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VP、Zervo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一名坦桑尼亞籍婦女,於2015年5月12日經肯尼亞及埃塞俄比亞抵達香港。海關人員懷疑她體內藏有毒品,送院後發現她排出90包危險藥物,共重1,129克,其中含700克海洛因鹽酸鹽及124克6-單乙酰嗎啡鹽酸鹽。她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判處監禁14年8個月。她其後以刑期計算錯誤,以及協助Father Wotherspoon反販毒活動應獲減刑為由提出上訴,但申請遲延逾六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期上訴的申請是否應因逾期而獲延長時限;原審引用900克海洛因是否構成實質計算錯誤;被告參與Father Wotherspoon反販毒活動是否可獲額外減刑,以及原審是否錯誤認為此事只屬行政機關考慮範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量刑法院有酌情權,就被告對Father Wotherspoon活動作出小額或象徵性減刑,但減幅通常不應超過三個月,亦不屬自動待遇。原審提及900克只是口誤,其量刑計算實際採用824克麻醉品,並無因此導致刑期錯誤。依據HKSAR v Abdallah,824克海洛因的起點刑期約為21年;依HKSAR v Chung Ping Kun,跨境因素的加刑應超過18個月。原審只加刑12個月,已足以抵銷可能的象徵性減刑,因此沒有實質不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確立相關毒品數量的量刑指引。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 [2018] 5 HKLRD 88確認參與反販毒活動可獲小額酌情減刑,但並非自動減刑。HKSAR v Chung Ping Kun則要求對跨境輸入毒品作出超過18個月的加刑。適用法例為《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3Q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准逾期申請延長時限,並駁回刑期上訴。原判監禁14年8個月維持不變。法院另強調,逾期申請須有具說服力及令人信服的理由。

判決啟示

參與反販毒宣傳活動的減刑上限通常為三個月,且須視乎實際貢獻,並非自動獲得。法院亦警告,若只是要求把刑期調整數月,沒有充分延誤理由時,不會輕易接納逾期上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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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大量海洛因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依毒品數量及跨境輸入因素量刑,824克麻醉品的起點約為21年,再作相應加刑及認罪扣減。本案最終維持監禁14年8個月。

Q.參與反販毒活動可以減刑嗎?
A.

可以酌情給予小額或象徵性減刑,但並非自動待遇,通常不超過三個月,並須視乎被告的實際貢獻。本案法院認為即使減刑,也不會改變結果。

Q.刑期上訴逾期六個月還可以提出嗎?
A.

逾期申請須提出具說服力及令人信服的延誤理由;若只是要求調整刑期數月,法院尤其不會輕易延長時限。本案因欠缺充分理由而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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