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IP Chun-yin CACC241/2014

受僱運送毒品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上訴許可被拒,定罪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acrae JA and D Pang J10/6/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IP Chun-yin (葉俊延)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VP、Macrae JA、D Pa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2年9月5日在上水一條行人隧道內,與 Wong Sai-hang 各自攜帶肩袋,被海關人員截查。申請人的袋內有含0.62公斤氯胺酮的粉末,Wong的袋內則有含0.83公斤氯胺酮的粉末。控方指兩人共同販運合共1.45公斤氯胺酮;申請人則稱受 Lo Sai 及 Sai Ming 指示取貨及交付,並不知道袋內是毒品。陪審團裁定他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判囚15年。他僅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法官回答陪審團問題時,是否不當改變控方以共同犯罪提出的案件;對申請人庭外陳述裁定可接納時,是否必須提供更詳細理由;以及對被指不公平取得的混合陳述,是否應同時排除其中有利於被告的部分。申請人主張三項錯誤造成不公平;控方則主張指示正確且沒有實質偏頗。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申請人一直以主要犯人身分被控,即使 Wong 不知情,只要申請人對全部毒品具有管有及販運所需的犯罪意圖,亦可因把毒品交予 Wong 而對全部毒品負責。陪審團只須判斷申請人的知情及意圖,不須確定 Wong 的心理狀態。關於庭外陳述,審訊法官已處理證據衝突,爭議純屬可信性問題,無須詳述全部理由。申請人作供並大致採納陳述中的無罪解釋,因此無須另行指示陪審團分開考慮有利部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Ng Siu Lin Jackie,確認共同犯罪中一方可被判罪而另一方未必如此;HKSAR v Okafor 關於是否須就證供裁定提供理由;Wallace v R 關於純粹可信性爭議可作簡要裁定;以及 HKSAR v Huang Xiang Rong、R v Cheung Hon Kwong、R v Vu Trong Minh 關於混合庭外陳述的處理。依據法例為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第4(1)(a)及(3)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三項上訴理由均無實質,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因此,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及15年監禁刑罰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共同犯罪中的一名參與者即使不能證明另一人知情,仍可作為主要犯人對全部毒品負責,前提是其本人具備必要犯罪意圖。若被告作供採納混合陳述中的無罪部分,通常毋須另作獨立陪審團指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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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取貨運送但不知道是毒品,會否被判販毒?
A.

販運危險藥物須證明被告知道持有的是危險藥物,不能只因實際攜帶毒品便定罪。本案法院認為陪審團已獲正確指示,維持定罪。

Q.同伴不知道毒品,另一人仍可否對全部毒品負責?
A.

可以。若被告本人對全部毒品具有管有及販運所需的犯罪意圖,即使同伴不知情,被告仍可作為主要犯人對全部毒品負責。本案法院採納此原則。

Q.被告作供後,庭外陳述中的有利部分是否必須另行指示?
A.

若被告作供時大致採納庭外陳述中的無罪解釋,該解釋已由其證供提出,通常毋須另行指示。本案法院認為相關指示足夠,拒絕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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