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YIU KUEN
申請人 WONG Yiu Kuen 是一名裝修承辦商,他與 Mandarin Oriental Hotel 的員工串謀,透過虛報裝修工程報價單,意圖詐騙該酒店。雖然申請人最終未獲該工程合約,但其行為涉及貪污成分。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且法庭應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精選 28 宗 貪污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 WONG Yiu Kuen 是一名裝修承辦商,他與 Mandarin Oriental Hotel 的員工串謀,透過虛報裝修工程報價單,意圖詐騙該酒店。雖然申請人最終未獲該工程合約,但其行為涉及貪污成分。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且法庭應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冼錦華為高級警司,第二申請人林春葉則在多間卡拉OK夜總會擁有實益權益。第二申請人安排夜總會女公關(實為性工作者)向第一申請人提供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這些安排發生在2001年3月至2002年5月期間的三個不同場合。第一申請人被控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第二申請人被控三項為賣淫目的而控制他人罪及三項向警務人員提供利益罪。原審法庭裁定兩名申請人所有控罪成立。
申請人洪約翰先生(HUNG JOHN TERENCE)因四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1)(a)及12(1)條提出的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控罪涉及一項索取利益及三項接受利益,均作為代理人。上訴法庭維持原判。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包括法律論點及實質及嚴重不公。案情指申請人作為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投票會員,應朋友要求協助一名賽馬會員申請成為馬會全費會員,並加快處理其申請。申請人同意後,向該朋友索取並接受了多筆款項。控方認為這些款項是賄賂,而申請人則辯稱是無關的貸款。
廉政公署 (ICAC) 專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14條,向兩名答辯人送達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供資產及開支詳情。答辯人提交聲明後,廉署認為資料不齊全,遂控告他們違反第14(4)條,即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原審裁判官判答辯人有罪,但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撤銷定罪,認為相關條文施加的說服責任 (persuasive burden)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特區政府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廉政公署 (ICAC)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14(1)條,向兩名答辯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提交資產、負債及開支的法定聲明。答辯人提交聲明後,廉署認為內容不足,遂控告他們違反第14(4)條,即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守通知要求。原審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罪名成立,但高等法院法官其後撤銷定罪,認為相關條文規定的舉證責任違反《基本法》下的無罪推定原則。
兩名答辯人為夫婦,分別為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講師。他們透過名下空殼公司 Marble Shine Limited 購買物業,並向各自的大學申請私人租屋津貼 (Private Tenancy Allowance, PTA)。申請時,他們隱瞞了該物業由其配偶或相關人士擁有及擁有財務權益的事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9(3)條。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但准予緩刑,律政司司長對判刑提出覆核。
兩名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涉及購買及轉售 The Merton 的住宅單位時,以替代協議隱瞞兩宗交易,藉此少繳印花稅,稅務署損失513,883元。首名申請人另被裁定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因向 Urban Renewal Authority 高級官員 Andrew Lam 提議退休後擔任顧問,以協助撤銷或妥協處理買賣協議。首名申請人就賄賂定罪及串謀詐騙刑期申請上訴許可;次名申請人的申請則押後處理。
申請人Wei Show Ying是貨運代理公司的經理,負責與航空公司安排貨運艙位。她與Qantas Freight Hong Kong高級貨運主任Cheng串謀,向Cheng提供每月8,000元,後增至10,000元,以替其公司取得更多貨運空間。款項由公司支付至Cheng及其妻子的銀行戶口,三年間合共332,000元。申請人承認兩項串謀向僱員提供利益罪,原審每項判囚兩年,刑期同期執行,遂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阮文蘇是惠康超級市場的區域經理,負責監督店舖營運。控方指控申請人向特許經營商Ko Wing-shing (Ko) 提供協助,使其獲得惠康的燒味和鮮花特許經營合約,並以此索取營業額百分比作為報酬。Ko同意支付每月營業額的3%(燒味)和2%(鮮花)給申請人。Ko隨後成功獲得多份特許經營合約,並在2005年3月至10月期間,分八次向申請人支付現金或現金支票。2005年11月,申請人與Ko因貪污被廉政公署逮捕。申請人隨後試圖說服Ko製作一份虛假借據,以掩飾這些款項為借貸還款。廉政公署監聽並錄下了申請人與Ko的會面。申請人被控八項接受利益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定罪。
申請人 Lam Kong 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的高級技術員,負責影音及電腦設備採購,任職近三十年。他與 Chan Chin-pang 串謀,以 Chan 控制的兩家公司名義提交報價,取得香港中文大學13份設備供應合約;實際貨品由申請人另覓來源供應,Chan 收取5%至8%佣金後把餘款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洗錢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三項控罪,原審判處總監禁23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
第一答辯人陳志雲(「陳」)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總經理(廣播),第二答辯人叢培崑(「叢」)為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思潮」)唯一董事兼股東。陳透過思潮收取奧海城112,000港元,作為其參與「盛世十載迎金龍」倒數活動中「名人飯局」環節的報酬。控方指控陳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陳及叢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1),陳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2),叢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3)。原審法官裁定陳及叢所有控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指示其考慮合理辯解。原審法官再次裁定兩人無罪,律政司再次上訴。
第一答辯人陳志雲(「陳」)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總經理(廣播),第二答辯人叢培崑(「叢」)為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思潮」)唯一董事兼股東。陳透過思潮收取奧海城112,000港元,作為其參與「盛世十載迎金龍」倒數活動中「名人飯局」環節的報酬。控方指控陳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陳及叢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1),陳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2),叢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3)。原審法官裁定陳及叢所有控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指示其考慮合理辯解。原審法官再次裁定兩人無罪,律政司再次上訴。
第一上訴人李德番為中國銀行副總經理,第二上訴人樊迎朝為商人。樊氏於1997年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並於同年10月向李氏支付約370萬港元。兩人均被控賄賂罪。在區域法院審訊中,兩人均未出庭作供,僅依賴廉政公署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解釋。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解釋,並裁定兩人罪名成立,認為被告不作供使控方推論更易成立。
申請人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其任內,Wave Media Limited(後改名為Digital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申請數碼聲音廣播牌照、交回原有牌照,以及批准Arthur Li Kwok-cheung控制該公司。申請人同時與Wave Media主要股東Wong Cho-bau洽談租用深圳一個住宅單位,並涉及裝修及人民幣800,000元款項,卻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其與Wong的交易及關係。陪審團裁定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一項罪名獲判無罪,涉及接受利益的控罪則未能達成裁決。原審判處監禁20個月,並命其支付首宗審訊三分之一的控方訟費。
本案涉及陳志雲及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等罪名。原審法官曾兩度裁定兩人無罪,首次裁定基於相關行為不屬於「代理人事務或業務」,第二次裁定則基於兩人已確立「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的抗辯。律政司兩度就案件呈述 (case stated) 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最終推翻原審裁決,並指示原審法官定罪。被告隨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
本案涉及陳志雲及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等罪名。原審法官曾兩度裁定兩人無罪,首次裁定基於相關行為不屬於「代理人事務或業務」,第二次裁定則基於兩人已確立「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的抗辯。律政司兩度就案件呈述 (case stated) 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最終推翻原審裁決,並指示原審法官定罪。被告隨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
Thomas Chan(又名 Thomas Chan)及 Francis Kwan 就陪審團於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兩人被控與 Rafael Hui、Thomas Kwok 及 Raymond Kwok 串謀:第五項控罪涉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 Hui 收受850萬港元後對 Sun Hung Kai Properties 及其關聯公司保持有利態度;第七項控罪涉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1,118.2萬港元利益。款項經由多個銀行戶口及中間人轉移。辯方主張款項是顧問費、投資或正常付款,而非賄款,並提出控罪法律不足、證據不足、陪審團指示不當及法律專業特權等理由。
本案涉及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務司司長Hui Rafael Junior、Sun Hung Kai Properties(SHKP)高層Kwok Ping-kwong、SHKP董事Chan Kui-yuen,以及金融界人士Kwan Francis Hung-sang。陪審團裁定各被告涉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案件核心包括透過多名中間人安排大額秘密付款,涉及8,500萬元以外的多筆款項及向前政務司司長支付的款項。審訊歷時超過七個月,傳召逾八十名證人。法庭其後按各人的角色、涉案罪行、年齡、健康、品格及對公眾信任的破壞判刑。
申請人鄧偉明為警署警長,被控五項罪名,包括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第一至三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向下屬PW1索取及接受貸款共五萬元,作為不對PW1進行紀律處分及/或保持友好關係的誘因或報酬。第四及五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偽造及使用PW1名義的虛假文書,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全部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三年。申請人現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第一上訴人冼錦華為香港警務處高級警司,被控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第二上訴人林春葉擁有四所夜總會的實益權益,被控三項「控制另一人,旨在使該人賣淫」(controlling another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stitution)罪及三項「向受僱於政府的人員提供利益」(offering an advantage to a government employee)罪。案情指第二上訴人安排女公關向第一上訴人提供免費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兩名上訴人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兩名上訴人對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對判刑的上訴許可,並減輕了刑期。兩名上訴人獲上訴委員會許可,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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