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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指標案例

精選 2 宗 貪污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UNG JOHN TERENCE v. HKSAR

FAMC85/2010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Bokhary PJ and Mr Justice Chan PJ21/2/2011
Criminal LawCorruptionAppeal

申請人洪約翰先生(HUNG JOHN TERENCE)因四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1)(a)及12(1)條提出的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控罪涉及一項索取利益及三項接受利益,均作為代理人。上訴法庭維持原判。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包括法律論點及實質及嚴重不公。案情指申請人作為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投票會員,應朋友要求協助一名賽馬會員申請成為馬會全費會員,並加快處理其申請。申請人同意後,向該朋友索取並接受了多筆款項。控方認為這些款項是賄賂,而申請人則辯稱是無關的貸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明

CACC54/2014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8/8/2014
Criminal LawCorruption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鄧偉明為警署警長,被控五項罪名,包括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第一至三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向下屬PW1索取及接受貸款共五萬元,作為不對PW1進行紀律處分及/或保持友好關係的誘因或報酬。第四及五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偽造及使用PW1名義的虛假文書,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全部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三年。申請人現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