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YIU KUEN
申請人 WONG Yiu Kuen 是一名裝修承辦商,他與 Mandarin Oriental Hotel 的員工串謀,透過虛報裝修工程報價單,意圖詐騙該酒店。雖然申請人最終未獲該工程合約,但其行為涉及貪污成分。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且法庭應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精選 15 宗 貪污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 WONG Yiu Kuen 是一名裝修承辦商,他與 Mandarin Oriental Hotel 的員工串謀,透過虛報裝修工程報價單,意圖詐騙該酒店。雖然申請人最終未獲該工程合約,但其行為涉及貪污成分。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且法庭應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冼錦華為高級警司,第二申請人林春葉則在多間卡拉OK夜總會擁有實益權益。第二申請人安排夜總會女公關(實為性工作者)向第一申請人提供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這些安排發生在2001年3月至2002年5月期間的三個不同場合。第一申請人被控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第二申請人被控三項為賣淫目的而控制他人罪及三項向警務人員提供利益罪。原審法庭裁定兩名申請人所有控罪成立。
申請人洪約翰先生(HUNG JOHN TERENCE)因四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1)(a)及12(1)條提出的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控罪涉及一項索取利益及三項接受利益,均作為代理人。上訴法庭維持原判。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包括法律論點及實質及嚴重不公。案情指申請人作為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投票會員,應朋友要求協助一名賽馬會員申請成為馬會全費會員,並加快處理其申請。申請人同意後,向該朋友索取並接受了多筆款項。控方認為這些款項是賄賂,而申請人則辯稱是無關的貸款。
第一答辯人陳志雲(「陳」)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總經理(廣播),第二答辯人叢培崑(「叢」)為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思潮」)唯一董事兼股東。陳透過思潮收取奧海城112,000港元,作為其參與「盛世十載迎金龍」倒數活動中「名人飯局」環節的報酬。控方指控陳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陳及叢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1),陳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2),叢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3)。原審法官裁定陳及叢所有控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指示其考慮合理辯解。原審法官再次裁定兩人無罪,律政司再次上訴。
第一答辯人陳志雲(「陳」)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總經理(廣播),第二答辯人叢培崑(「叢」)為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思潮」)唯一董事兼股東。陳透過思潮收取奧海城112,000港元,作為其參與「盛世十載迎金龍」倒數活動中「名人飯局」環節的報酬。控方指控陳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陳及叢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1),陳另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2),叢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3)。原審法官裁定陳及叢所有控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指示其考慮合理辯解。原審法官再次裁定兩人無罪,律政司再次上訴。
兩名答辯人為夫婦,分別為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講師。他們透過名下空殼公司 Marble Shine Limited 購買物業,並向各自的大學申請私人租屋津貼 (Private Tenancy Allowance, PTA)。申請時,他們隱瞞了該物業由其配偶或相關人士擁有及擁有財務權益的事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9(3)條。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但准予緩刑,律政司司長對判刑提出覆核。
廉政公署 (ICAC) 專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14條,向兩名答辯人送達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供資產及開支詳情。答辯人提交聲明後,廉署認為資料不齊全,遂控告他們違反第14(4)條,即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原審裁判官判答辯人有罪,但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撤銷定罪,認為相關條文施加的說服責任 (persuasive burden)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特區政府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廉政公署 (ICAC)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14(1)條,向兩名答辯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提交資產、負債及開支的法定聲明。答辯人提交聲明後,廉署認為內容不足,遂控告他們違反第14(4)條,即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守通知要求。原審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罪名成立,但高等法院法官其後撤銷定罪,認為相關條文規定的舉證責任違反《基本法》下的無罪推定原則。
本案涉及陳志雲及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等罪名。原審法官曾兩度裁定兩人無罪,首次裁定基於相關行為不屬於「代理人事務或業務」,第二次裁定則基於兩人已確立「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的抗辯。律政司兩度就案件呈述 (case stated) 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最終推翻原審裁決,並指示原審法官定罪。被告隨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
本案涉及陳志雲及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等罪名。原審法官曾兩度裁定兩人無罪,首次裁定基於相關行為不屬於「代理人事務或業務」,第二次裁定則基於兩人已確立「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的抗辯。律政司兩度就案件呈述 (case stated) 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最終推翻原審裁決,並指示原審法官定罪。被告隨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
申請人鄧偉明為警署警長,被控五項罪名,包括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第一至三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向下屬PW1索取及接受貸款共五萬元,作為不對PW1進行紀律處分及/或保持友好關係的誘因或報酬。第四及五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偽造及使用PW1名義的虛假文書,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全部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三年。申請人現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第一上訴人李德番為中國銀行副總經理,第二上訴人樊迎朝為商人。樊氏於1997年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並於同年10月向李氏支付約370萬港元。兩人均被控賄賂罪。在區域法院審訊中,兩人均未出庭作供,僅依賴廉政公署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解釋。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解釋,並裁定兩人罪名成立,認為被告不作供使控方推論更易成立。
第一上訴人冼錦華為香港警務處高級警司,被控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第二上訴人林春葉擁有四所夜總會的實益權益,被控三項「控制另一人,旨在使該人賣淫」(controlling another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stitution)罪及三項「向受僱於政府的人員提供利益」(offering an advantage to a government employee)罪。案情指第二上訴人安排女公關向第一上訴人提供免費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兩名上訴人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兩名上訴人對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對判刑的上訴許可,並減輕了刑期。兩名上訴人獲上訴委員會許可,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人 Xu Zhuo (D1) 及 Leung Yuk Wing (D2) 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情指 D1 為 Joy Fly Jet Limited (JFJ) 的董事,D2 為 L’Voyage Limited (LV) 的僱員。控方指控 D1 向 D2 支付秘密佣金,以換取 D2 安排 LV 的客戶使用 JFJ 的私人飛機服務。D1 及 D2 抗辯稱,該等佣金是因涉及非法飛行(即未領有商業營運許可的 Part 91 航班)而獲 LV 的負責人 Diana Chou 同意支付的額外報酬。原審法官裁定 D1 及 D2 罪名成立,兩人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申請人馮顯樺為警長,於2006年至2007年間駐守旺角警區。廉政公署(廉署)調查警員包庇罪犯期間,派出臥底人員「阿俊」及「耀哥」接觸目標人物劉劍雄及朱晏賓。劉、朱二人向臥底透露有警員包庇販毒,並引薦申請人與臥底會面。申請人在兩次會面中,明知對方意圖經營非法毒品及賣淫場所,仍提供建議以協助其逃避警方執法。申請人隨後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判囚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