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失當的「罔顧後果」定義?

HKSAR v Sin Kam Wah and Lam Chun Yip FACC14/2004

上訴駁回
終審法院駁回兩名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26/5/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冼錦華及林春葉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

案情摘要

第一上訴人冼錦華為香港警務處高級警司,被控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第二上訴人林春葉擁有四所夜總會的實益權益,被控三項「控制另一人,旨在使該人賣淫」(controlling another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stitution)罪及三項「向受僱於政府的人員提供利益」(offering an advantage to a government employee)罪。案情指第二上訴人安排女公關向第一上訴人提供免費性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兩名上訴人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兩名上訴人對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對判刑的上訴許可,並減輕了刑期。兩名上訴人獲上訴委員會許可,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1) 警務人員接受免費賣淫服務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2) 提供該等服務的人是否構成「向受僱於政府的人員提供利益」。第一上訴人爭辯其定罪依賴傳聞證據,且控方未能證明他知悉女公關為妓女,亦未證明他未支付性服務費用。他還質疑「罔顧後果」(recklessness)的法律原則應用。第二上訴人則爭辯其行為不構成「控制他人賣淫」,且其夜總會與政府之間沒有「事務往來」。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罔顧後果」應採納主觀詮釋,即被告須知悉風險並不合理地承擔。法院推翻了過往依據R v. Caldwell案的客觀詮釋。法院認為,第一上訴人作為高級警務人員,對色情行業有經驗,應知悉女公關的身份及第二上訴人的控制。控方證據有力證明第一上訴人未支付性服務費用。法院亦確認,第二上訴人作為夜總會的實益擁有人,其夜總會與警方之間因牌照監管和巡查而存在「事務往來」,故其提供免費性服務構成行賄。法院強調,失當行為必須是蓄意作出,且與公職相關,性質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推翻了香港法院過往在R v. Chau Ming Cheong [1983] HKC 68及R v. Dung Shue Wah [1983] 2 HKC 30兩案中對「罔顧後果」(recklessness)的客觀詮釋,並採納了英國上議院在R v. G [2004] 1 AC 1034案中確立的主觀詮釋。此外,法院亦引用了岑國社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2) 5 HKCFAR 381一案,重新訂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要素。R v. Caldwell [1982] AC 341及Attorney-General’s Reference (No.3 of 2003) [2004] 2 Cr App R 23亦被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兩名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第一上訴人冼錦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獲維持。第二上訴人林春葉的「控制他人賣淫」罪及「向受僱於政府的人員提供利益」罪定罪亦獲維持。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香港法律中「罔顧後果」的主觀測試,對刑事案件中被告心態的證明標準產生重要影響。對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院重申其要素,並明確指出即使行為人並非在履行公職期間,只要行為與公職相關且性質嚴重,仍可構成罪行。此外,法院擴闊了《防止賄賂條例》中「事務往來」的解釋,涵蓋了公司因牌照監管而與政府部門的持續互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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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職人員接受免費性服務是否構成行為失當?
A.

終審法院裁定,本案中高級警司接受免費性服務,且明知服務由受控制的妓女提供,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Q.《防止賄賂條例》中的「事務往來」如何定義?
A.

法院裁定,「事務往來」涵義廣泛,包括警方為執行牌照條例、巡查夜總會等持續監察活動,即使行賄時無特別巡查亦符合定義。

Q.刑事罪行中「罔顧後果」的法律測試是什麼?
A.

終審法院確立,香港刑事罪行中「罔顧後果」應採主觀測試,即被告須知悉風險並不合理地承擔,而非客觀上應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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