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接受佣金是否需主事人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Xu Zhuo 及 Leung Yuk Wing CACC139/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u Zhuo (D1) and Leung Yuk Wing (D2)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機智副庭長 (Hon Macrae VP)、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Zervos JA)、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A Pang JA)
案情摘要
被告人 Xu Zhuo (D1) 及 Leung Yuk Wing (D2) 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情指 D1 為 Joy Fly Jet Limited (JFJ) 的董事,D2 為 L’Voyage Limited (LV) 的僱員。控方指控 D1 向 D2 支付秘密佣金,以換取 D2 安排 LV 的客戶使用 JFJ 的私人飛機服務。D1 及 D2 抗辯稱,該等佣金是因涉及非法飛行(即未領有商業營運許可的 Part 91 航班)而獲 LV 的負責人 Diana Chou 同意支付的額外報酬。原審法官裁定 D1 及 D2 罪名成立,兩人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控方未能傳召 LV 的負責人 Diana Chou 作供,原審法官在缺乏其證供的情況下,是否能推斷她並不知情或未給予許可;(2) 若代理人所處理的業務本身涉及非法行為,該等行為是否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POBO) 第9條所指的「代理人事務或業務」。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在缺乏 Diana Chou 證供的情況下,對其心態及行為作出了過多假設,且過度依賴證人 PW1 的傳聞證據,缺乏足夠的證據基礎。此外,法庭裁定,即使代理人所處理的業務涉及非法行為(如違反航空條例),只要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第9(4)及(5)條關於「許可」(permission) 的要求,該等許可仍屬有效。由於原審法官在關鍵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且控方未能證明 Diana Chou 未給予許可,定罪基礎不穩,故撤銷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20 HKCFAR 98,確立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旨在維護代理關係的誠信;以及 Taikato v R [1996] HCA 28,探討了「合理辯解」(reasonable excuse) 及「合法權限」(lawful authority) 的法律解釋。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 D1 及 D2 的定罪及判刑(包括賠償令)。法庭認為原審控方案情存在根本性缺陷,不適宜發還重審。關於訟費,法庭下令控方支付 D1 的審訊及上訴訟費,D2 則不獲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下的「許可」辯解,即使代理人所處理的業務涉及非法行為,只要獲得主事人許可,仍可構成有效的辯解。此外,法庭強調若主事人的知情與否是定罪的關鍵,控方必須提供足夠證據,不能僅憑其他僱員的推測作定罪基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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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代理人處理的業務本身是非法的,他收取的佣金是否一定構成受賄?
不一定。法庭裁定《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POBO) 第9條旨在維護代理關係的誠信,而非規管業務本身的合法性。若代理人獲得主事人 (principal) 的明確許可,即使該業務涉及非法行為,仍可構成有效的辯解。
Q.控方沒有傳召公司負責人作供,法官可以自行推斷負責人不知情嗎?
不可以。本案中,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缺乏負責人 Diana Chou 的證供下,對其心態及行為作出了過多假設,且過度依賴其他僱員的傳聞證據 (hearsay),缺乏足夠的證據基礎,因此撤銷了定罪。
Q.代理人接受利益時,主事人的許可必須在何時給予才有效?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5)條,許可必須在利益被提供、索取或接受之前給予;若未獲事先許可,則必須在該行為發生後儘快申請並獲得許可。主事人在給予許可前,必須考慮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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