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ero
  • 案例庫
  • 指標案例
  • 收藏案例
  • 法例
歷史記錄
    暫無對話記錄

LawHero 提供嘅資訊只係一般性法律資訊,唔係法律意見。

條款|私隱
主頁案例指標案例民事法

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409 宗 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18/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16/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15/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11/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24/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12/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27/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25/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CW663/2002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HCMP431/2000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6/6/2006
Civil LawCompany Law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本案涉及UDL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及其24家全資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的債務重組。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2000年提出多項債務償還安排計劃(「該等計劃」),並獲法院批准。然而,該等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導致資產變現進度緩慢。2005年,該公司和計劃管理人制定了一項「整體解決方案」,並提議修改該等計劃(「該等修改」)。其中一家附屬公司Universal Dockyard Limited(「船塢公司」)於2002年被清盤。船塢公司的清盤人就船塢公司的「未設定抵押資產」和「應收帳款」是否應構成其清盤資產,而非按該等計劃處理,向法院尋求指示。兩名債權人反對該等修改,理由包括會議結果未能公平反映債權人意見、解釋聲明未提供足夠資訊以及該等修改並非真誠提出。

HJFG v. KCY

CACV127/2011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JA and Hartmann JA27/10/2011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巨額」離婚案件中的臨時贍養費上訴。丈夫(上訴人)與妻子(答辯人)於1987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婚姻期間,雙方積累了巨額財富。2009年9月,丈夫提出離婚呈請,其後妻子以通姦為由提出反呈請,並於2010年7月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妻子申請臨時贍養費,理由是丈夫支付的金額遠低於她應得的合理數額,未能維持婚前生活水平。初審法官潘兆初法官裁定丈夫須每月支付200萬港元臨時贍養費,並可選擇支付一筆過3,600萬港元款項以替代每月支付。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0/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SITI KHOTIMAH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422/2021上訴法庭(民事)Poon CJHC, Kwan VP and Au JA27/2/2022[2022] HKCA 327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上訴,申請人Siti Khotimah (SK) 及 Reza Sahin (RS) 均為重複的「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申請人。SK是一名印尼國民,因逾期逗留及偽造身份證被捕及定罪。她曾提出不驅回聲請,但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她再次提出聲請,但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她發出限制訴訟令 (restricted proceedings order, RPO)。RS是一名孟加拉國民,非法入境香港。他亦曾提出不驅回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他再次提出聲請,同樣未有提出任何理據,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對他發出限制訴訟令。兩名申請人均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便提出本上訴。

KNM v. HTF

HCMP288/2011高等法院(雜項)Hartmann and Fok JJA6/9/2011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婚姻附屬濟助 (ancillary financial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於2010年9月24日作出附屬濟助命令,但拒絕了申請人(前妻)將某些資產和款項加回家庭資產池的申請。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質疑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在多項事實認定上犯錯,包括對被告(前夫)及其父母(第一及第二介入方)之間「虛假安排」的性質、每月付款的真實性、以及被告在多處物業中的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 的判斷。

LKW 訴 DD

FACV16/2008終審法院(民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12/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訴訟 (ancillary relief proceedings)。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丈夫總資產為港幣4,650,000元,判給妻子三分之一,即港幣1,550,000元。妻子不服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將共同資產修訂為港幣5,365,000元,並引用英國上議院的判例,判給妻子一半,即港幣2,682,500元。丈夫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在婚姻解除時和之後作出經濟給養命令的正確做法。

RE MK

HCMP2609/2016高等法院(雜項)Lam VP and Yuen JA9/1/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Appeal

申請人MK就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陳嘉信法官於2016年9月6日駁回一事,未能在法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他於2016年9月30日(以個人身份)提交了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但未在誓章中解釋延誤原因,亦未在傳票或誓章中列出上訴理由。儘管法庭指示他提交支持申請的陳詞,並發出提醒信,申請人仍未提交任何陳詞或上訴理由草稿。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HCA4726/2001高等法院(民事訴訟)Ma J24/2/2002
Civil LawContract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互為鏡像。業主 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業主」)與租客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租客」)於1999年10月5日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租賃位於彌敦道荷里活廣場的商舖。租賃期原定於2001年10月31日屆滿。業主於2001年4月12日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租客於租期屆滿時交回物業。租客則聲稱已有效行使續租一年的選擇權,並提出口頭協議續租兩年。雙方就租賃是否有效續期產生爭議,業主向租客提出收回管有權及追討租金,租客則要求聲明其已有效行使選擇權及強制履行續租協議。

ISLAM RAJA RAI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HCMP881/2017高等法院(雜項)Lam VP and Poon JA25/6/201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

申請人於2017年3月14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旨在挑戰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拒絕其延長逗留香港申請的決定。處長於2014年7月31日作出該決定,並於2015年6月9日維持原判。申請人隨後向行政長官請願,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3日維持處長的決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法官於2017年3月22日拒絕批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未能在14天內上訴,並於2017年4月13日申請延長上訴時間。

RE MOSHSIN ALI

CACV54/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McWalters JA and Poon JA29/11/2018[2018] HKCA 90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曾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副法官拒絕延長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時間的決定提出上訴,但被拒絕。申請人現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就上訴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提交了動議通知書、誓章及書面陳詞,列出多項理由,包括指上訴法庭的判決不公平不合理、法官未能查明孟加拉的危險實況、未能查明當值律師服務的公信力不足等。

RE MOSHSIN ALI

CACV54/2018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McWalters JA23/8/2018[2018] HKCA 549
Civil Law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MOSHSIN ALI為孟加拉國民,曾多次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香港。他於2007年提出酷刑聲請,後根據統一審核機制轉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請理由是他擔心返回孟加拉會受到當地政黨相關人士的傷害或殺害,因這些人曾向他勒索保護費。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4年和2017年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7年3月15日駁回其上訴,認為其證供不可靠。申請人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因逾期提交,副法官Woodcock拒絕延長時間,並認為其申請缺乏實質理據。

上一頁第 2 頁下一頁

第 2 / 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