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本案涉及兩宗針對一名律師的投訴。第一宗投訴關於該律師在處理一宗居者有其屋計劃物業轉讓交易時的行為。該律師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轉讓契草稿,並在其中一名當事人去世後,擅自修改轉讓契內容,並將其註冊。第二宗投訴涉及該律師在處理針對其專業失當索賠時,未能向其專業彌償基金(Insurer)充分披露和解談判的細節,特別是其可能從和解中獲得個人利益的情況。律師紀律審裁組(Tribunal)裁定兩項投訴均成立,並對第一項投訴處以4萬港元罰款,對第二項投訴處以8萬港元罰款。律師就第二項投訴的定罪提出上訴,而律師會則就兩項投訴的罰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