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傷人罪的量刑是否過輕?
AG v Low Wing-Wah CAAR8/19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ATTORNEY GENERAL v LOW WING-WAH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ortimer 及 Mayo 上訴法官及 Bewle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一宗在餐廳因爭奪椅子而起的微不足道爭執。答辯人與受害人發生口角後,答辯人離開並揚言會帶人回來。他其後帶著另一名男子返回,並亮出一把切肉刀。受害人嘗試逃跑時跌倒,答辯人隨即用刀襲擊受害人,導致受害人眼部嚴重受傷,最終失去一隻眼睛,需安裝義眼。答辯人被裁定「意圖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律政司申請覆核原審法庭對答辯人判處的2年9個月監禁刑罰,認為該刑罰明顯不足。律政司一方認為,儘管每宗案件的具體事實不同,但本案的判刑明顯過輕。答辯人一方則強調其年齡、良好品格、失去工作和退休金等求情因素,以及他曾願意承認較輕罪行。
判決理由
法庭在審視判刑時,考慮了原審法官已納入的求情因素,包括答辯人年齡、良好品格、非預謀襲擊、以及襲擊並非持續性。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能充分考慮罪行的嚴重性,特別是受害人因襲擊而永久失去一隻眼睛的嚴重後果。儘管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應以約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4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撤銷原審法庭判處的2年9個月監禁刑罰,改判答辯人監禁4年。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涉及使用致命武器的嚴重傷人案件時,即使有顯著的求情因素,法庭仍需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對社會的影響。上訴法庭重申,量刑時應以罪行的嚴重程度作為主要考量,並在適當情況下調整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法庭如何判斷傷人罪的刑罰是否過輕?
法庭會審視原審法官是否充分考慮了罪行的嚴重性、對受害人的影響以及所有求情因素。在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能充分考慮受害人永久失明的嚴重後果。
Q.使用致命武器傷人會如何影響判刑?
法庭明確指出,香港社會普遍存在使用致命武器解決爭執的趨勢令人不安,因此判刑必須反映社會對此類行為的厭惡,並對使用致命武器者施以嚴懲。本案中,使用切肉刀導致刑期增加。
Q.上訴法庭是否可以增加原審法庭的刑罰?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律政司有權申請覆核刑罰。如果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判刑明顯不足,可以撤銷原判並改判更重的刑罰,如本案所示。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