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緩刑判決是否恰當?

HKSAR v Lam Yuk Chi Louisdeana CAAR4/2018

加刑
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因原審緩刑不當。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4/6/2019[2019] HKCA 686
報導引用[2020] 5 HKLRD 2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林玉芝 (LAM YUK CHI LOUISDEAN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案情摘要

答辯人林玉芝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她於2017年4月9日拾得受害人的鎖匙包,內有信用卡,隨後在短時間內利用該信用卡進行四次購物,總值約14,000港元,包括購買兩部iPhone 7。她將其中一部iPhone 7轉售,並將信用卡剪爛丟棄。答辯人沒有犯罪記錄,案發時58歲,領取綜援,並患有多種疾病,包括重性抑鬱症及酒精濫用情況。原審法官判處她總刑期20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不足及有原則性錯誤,並提出刑期覆核申請。申請人主張,第一項盜竊罪與其餘信用卡詐騙罪性質不同,刑期不應同期執行。此外,申請人強調本案並非一般「拾遺不報」的輕微盜竊,而是盜取財物後再犯信用卡詐騙,應處以即時監禁,而非緩刑。答辯人則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並未嚴重偏離原則,並考慮到其健康狀況及個人背景,應作較仁慈的判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本案並非一般「拾遺不報」的盜竊罪,而是盜取信用卡後立即進行多次購物,包括購買兩部iPhone 7並轉售其中一部,其嚴重性遠超一般情況。雖然本案不同於製造或主動盜取假信用卡的案件,但答辯人的行為仍屬嚴重。法庭認為,答辯人的年齡、背景、無犯罪記錄及健康問題等求情因素,雖有力但不足以構成緩刑的「極不尋常情況」。因此,原審法官處以緩刑判刑是不恰當的,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法庭最終將總刑期定為15個月即時監禁,並調整了各控罪的刑期執行方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該案確立了信用卡詐騙罪行須處以阻嚇性刑罰,並指出其潛在損失往往遠較實際損失為大。上訴法庭亦審視了HKSAR v Leung Pui Shan (CACC 317/2007)、HKSAR v Yeung Kwun Kuen [2014] 1 HKC 46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汝駿 [2015] 5 HKLRD 472等案例,但認為這些案例的特殊情況和較輕微的犯罪行為不適用於本案。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得直,撤銷原審法官的緩刑判決。法庭將答辯人的總刑期定為15個月即時監禁。其中,第二至第五項控罪的判刑均改為12個月同期執行,而第一項控罪的6個月判刑中,有3個月須與其餘控罪的12個月判刑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信用卡詐騙罪行的嚴重性,即使涉及拾得的信用卡,其判刑仍需考慮阻嚇性原則。法庭強調,緩刑判決只適用於「極不尋常」的情況,而被告人的健康狀況和個人背景等求情因素,雖值得同情,但不足以構成此類特殊情況。本案亦澄清了不同類型信用卡相關罪行的量刑原則,並區分了「拾遺不報」與利用拾得信用卡進行詐騙的嚴重程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拾到信用卡後使用會被判什麼刑罰?
A.

本案中,答辯人因拾得信用卡後進行多次詐騙購物,被上訴法庭改判即時監禁15個月。

Q.身體不好或有精神問題可以獲得緩刑嗎?
A.

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健康和精神問題雖是求情因素,但不足以構成緩刑所需的「極不尋常情況」。

Q.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A.

法庭強調信用卡詐騙罪行須處以阻嚇性刑罰,因其潛在損失往往遠超實際損失,本案最終判處即時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