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
申請人郭詠琴是一名性工作者,居住在尖沙咀某大廈8樓。2010年7月30日凌晨,同大廈4樓的余女士單位無人。莊姓女住客經過余女士單位時聽到聲音,並看見申請人從該單位走出。莊女士向申請人查問,申請人承認進入單位偷了一盒檸檬茶。余女士報警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用硬卡片開啟余女士單位木門,並從雪櫃取走檸檬茶。申請人當時34歲,有11歲女兒,是家庭經濟支柱,曾有九項刑事罪行,其中四項與盜竊有關。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郭詠琴是一名性工作者,居住在尖沙咀某大廈8樓。2010年7月30日凌晨,同大廈4樓的余女士單位無人。莊姓女住客經過余女士單位時聽到聲音,並看見申請人從該單位走出。莊女士向申請人查問,申請人承認進入單位偷了一盒檸檬茶。余女士報警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用硬卡片開啟余女士單位木門,並從雪櫃取走檸檬茶。申請人當時34歲,有11歲女兒,是家庭經濟支柱,曾有九項刑事罪行,其中四項與盜竊有關。
申請人劉國和與何啟富於2007年11月12日在慈雲山一住宅外,手戴白手套並使用剪鉗試圖剪開鐵閘鎖頭,何啟富負責把風。兩名便衣警員巡邏至現場時,何啟富向申請人吹口哨示警,兩人隨即逃跑但被截停制服。警方在現場檢獲巨型鐵剪鉗、手套、鏡子、鐵筆、鋁條及螺絲批等工具。警誡下申請人保持緘默,何啟富則聲稱探訪女友。警方另在申請人褲袋搜出偽造身份證。兩人被控企圖爆竊罪,申請人另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申請人承認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但否認企圖爆竊罪。經審訊後,兩人均被裁定企圖爆竊罪成。
被告黃龍威在深水埗一社區中心擔任義工,該中心為兒童提供課後輔導和課外活動。被告於2006年8月及2007年10月期間,對兩名分別為7歲及9歲的男童X和Y進行了四次非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觸摸他們的生殖器和臀部,以及親吻臉頰。其中一名受害人Y曾多次被非禮。被告在被捕後承認了這些行為,並表示自10歲起便喜歡與兒童玩耍,無法克制觸摸他們。原審法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背景等因素,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申索人馮皓嵐和朱煒森(答辯人)原向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上訴人)追討欠薪、年終酬金及代支雜費。勞資審裁處裁定威達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並撤銷對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公司,答辯人)的申索。威達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兩名申索人均曾到威達面試並獲聘,馮先生曾獲口頭告知由君得代供強積金,但工作地點、崗位及工資發放如常。朱先生入職時君得尚未成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年8月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關於客戶訂單處理的「八月協議」是否包含員工轉移的安排,以及誰是兩名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申索人馮皓嵐和朱煒森(答辯人)原向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上訴人)追討欠薪、年終酬金及代支雜費。勞資審裁處裁定威達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並撤銷對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公司,答辯人)的申索。威達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兩名申索人均曾到威達面試並獲聘,馮先生曾獲口頭告知由君得代供強積金,但工作地點、崗位及工資發放如常。朱先生入職時君得尚未成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年8月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關於客戶訂單處理的「八月協議」是否包含員工轉移的安排,以及誰是兩名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申請人為一物業業主,答辯人為租客。雙方於2003年4月20日簽訂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月租港幣3,800元。租約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新約,但答辯人仍繼續佔用該物業。申請人於2004年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答辯人提出反申索,指控物業不適宜居住。申請人其後撤銷區域法院訴訟,並於2006年在土地審裁處重新提出申索。土地審裁處的審裁官決定將案件轉移至區域法院審理,並拒絕了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申請人邱啟峰於2022年5月被警方在天水圍一單位內拘捕,當時他正接收飯盒。警方在單位內搜出112.66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1.95克可卡因 (cocaine),以及包裝工具。申請人承認曾打算在酒吧販賣毒品以謀生,但因其朋友被捕而未及開始。原審法官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
申請人WATT SIU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控罪:管有他人身份證、管有虛假文書意圖使用、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這些控罪涉及偽造信用卡和一張報失的身份證。申請人曾嘗試使用信用卡購買衣物,但因信用額度超出而未能成功,隨後使用了另一張卡,涉案貨物價值略高於3,000港元。案件延遲審理是因為申請人獲准保釋後潛逃,最終向警方自首。
申請人最初在區域法院對縱火罪的交替控罪不認罪,控罪指他意圖危害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1998年1月2日,申請人承認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並被裁定另一項控罪不成立。法庭取得感化官報告後,於1998年1月16日判處申請人監禁3年。申請人現尋求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洪約翰先生(HUNG JOHN TERENCE)因四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1)(a)及12(1)條提出的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控罪涉及一項索取利益及三項接受利益,均作為代理人。上訴法庭維持原判。申請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理由包括法律論點及實質及嚴重不公。案情指申請人作為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投票會員,應朋友要求協助一名賽馬會員申請成為馬會全費會員,並加快處理其申請。申請人同意後,向該朋友索取並接受了多筆款項。控方認為這些款項是賄賂,而申請人則辯稱是無關的貸款。
申請人雷偉鑫承認五項販運危險藥物(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罪名。這些罪行發生在2008年1月至3月期間,涉及向同一名臥底警員多次販賣毒品。毒品總重量為28.62克,總銷售額為19,850港元。在犯下首四項罪行時,申請人正處於警方保釋期間。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9年監禁。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1.7公斤氯胺酮 (ketamine)。警方在一次反毒品行動中,觀察到申請人將一個紙袋交給一名17歲青年。警方截停該青年後,發現紙袋內有839.69克氯胺酮。警方隨後跟蹤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另外818.47克氯胺酮。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是運毒者 (drug courier),並稱收取了800港元作為報酬。
申請人王偉與另一名同夥On Ling於2004年6月9日非法入境香港。翌日晚上,他們在大埔搶劫了陳先生。On Ling用報紙捲指向陳先生腹部,聲稱打劫,陳先生受驚跌倒,其袋子被申請人取走。警方隨後拘捕兩人,發現申請人身上藏有一把18厘米長的彈簧刀。兩人均承認搶劫罪及非法逗留香港罪。申請人另承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庭判處申請人總刑期為61個月監禁。
申請人陳美儀因企圖盜竊罪被定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其監禁39個月。申請人與另一名女子Kwan於2009年5月23日在旺角街頭企圖從一名路人背包中盜竊。Kwan已認罪。申請人當時28歲,有大量盜竊或企圖盜竊的刑事定罪記錄,首次定罪在1993年,當時她僅12歲。本案發生時,她剛從上次盜竊罪的監禁中獲釋不久。原審法官認為本案屬有組織犯罪,並以2.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再因申請人惡劣的犯罪記錄加刑9個月,總刑期為39個月。
申請人因三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被定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10年8個月監禁。搶劫案涉及銀行,申請人使用帶有威脅性字句的紙條,其中兩宗提及汽油。申請人被捕時28歲,無犯罪紀錄。他對第四項控罪認罪,並在警方警誡下供認了其餘三項控罪。控方承認,若非申請人招認,僅憑閉路電視影像難以將前三項控罪與申請人聯繫起來,因為他犯案時戴著外科口罩。
申請人因一宗入屋爆竊案被定罪,並承認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在香港的第二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就爆竊罪監禁18個月,就非法逗留罪監禁12個月,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審理判刑上訴,並檢視原審法官的判刑理據。
申請人羅振文因串謀縱火、縱火及製造炸彈虛報等罪行被判刑。上訴法庭於2012年7月13日就刑期上訴作出判決,原意是判處總刑期13年監禁。然而,由於判決書中關於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concurrently) 及分期執行 (consecutively) 的命令出現錯誤,導致實際總刑期僅為11年。控辯雙方律師均向上訴法庭指出此異常情況,並協助法庭研究是否有權重新開啟上訴並修正判決,以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
申請人AGUILAR VILLANUEVA WILLIAN RAFAEL與其同案被告Aguilar Garcia Milner Javier,在2012年7月4日至12日期間,在香港犯下五項盜竊罪。他們均為訪港旅客,獲准逗留30天。盜竊目標是食肆或咖啡室內無人看管的袋子,被盜財物總值超過30,000港元,包括護照、現金、電子產品等。申請人承認犯案,並表示因缺錢而盜竊。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12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
申請人與其秘魯籍同謀在2012年7月4日至12日期間,在香港犯下五宗盜竊罪。他們專門在餐廳或咖啡館盜竊顧客無人看管的袋子,盜竊物品包括護照、現金、相機、iPad及身份證明文件等,總值超過30,000港元。部分失物被尋回,但護照等重要物品則未尋回。申請人於2012年7月12日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參與所有盜竊。他聲稱犯案是為了應付食宿開支。
本案涉及三宗上訴案件,均關於非法入境者在香港觸犯與身份證明文件及非法逗留相關罪行的判刑。首兩宗案件的申請人Tran Viet Thanh及Nguyen Thi Phu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並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第三宗案件的被告關翠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其上訴由原訟法庭轉介至上訴法庭處理,原因是原訟法庭對判刑存在不同意見。三名被告均涉及管有偽造身份證、非法逗留香港,以及其中兩人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他們均有相關的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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