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審官未充分考證是否法律錯誤?

馮皓嵐 訴 威達製品 及 朱煒森 訴 威達製品 HCLA6/2011

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原審官未充分考慮證據。
高等法院(勞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14/10/2011
合併案件:HCLA7/2011HCLA6/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馮皓嵐 訴 威達製品有限公司 及 朱煒森 訴 威達製品有限公司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桂如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申索人馮皓嵐和朱煒森(答辯人)原向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上訴人)追討欠薪、年終酬金及代支雜費。勞資審裁處裁定威達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並撤銷對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公司,答辯人)的申索。威達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兩名申索人均曾到威達面試並獲聘,馮先生曾獲口頭告知由君得代供強積金,但工作地點、崗位及工資發放如常。朱先生入職時君得尚未成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年8月曹先生、馬先生和張先生之間關於客戶訂單處理的「八月協議」是否包含員工轉移的安排,以及誰是兩名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在裁定威達製品有限公司為兩名申索人的僱主時,是否犯了法律觀點上的錯誤。上訴人威達製品有限公司質疑暫委審裁官未有充分考慮其證據,即威達與君得國際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員工轉移協議,且申索人已同意轉職。答辯方則認為,即使有協議,其本質僅為會計及財務安排,不足以改變僱傭關係。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了處理上訴的原則,強調上訴法庭不能僅因對事實的觀點不同而推翻原審裁定,但若原審裁斷偏離正軌、不理性或缺乏證據支持,則可被推翻。法官認為暫委審裁官在裁斷八月協議僅為會計及財務安排時,未有全面考慮威達製品有限公司(上訴人)的證供,特別是曹先生和黃小姐關於員工轉移協議的證詞。暫委審裁官亦未有就證人證供中的矛盾之處作出裁定,導致其事實基礎不穩固。因此,法官裁定暫委審裁官在法律觀點上犯錯,未能從正確的事實基礎判斷是否存在員工轉移協議及申索人是否同意轉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Kwong Mile Services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04] 3 HKLRD 168,終審法院在此案中闡明了上訴法庭在僅處理法律觀點上訴時的介入原則,即當原審裁斷與真實且唯一合理的結論相矛盾時,可推定存在法律錯誤。此外,該案亦引用了 Edwards (Inspector of Taxes) v Bairstow [1956] AC 14 及 Begum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2003] 2 AC 430,進一步解釋了在何種情況下,上訴法庭可推翻事實裁定。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勞資審裁處的原判決。案件將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1)(c)條發回勞資審裁處,由另一位審裁官重新聆訊。本上訴的訟費歸於新的審裁結果,即誰敗訴誰支付。兩名申索人須將已收取的判決金額繳存於勞資審裁處,以候新審訊結果。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僅涉及法律觀點的上訴時,可介入原審事實裁定的情況,特別是當原審裁斷缺乏證據支持或未充分考慮相關證據時。判決強調了審裁官在處理證供矛盾時,必須明確說明其信納或不信納的理由,否則可能導致裁斷不穩妥。這對勞資審裁處的審理程序具有指導意義,確保事實裁定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之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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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上訴法庭推翻?
A.

上訴法庭不能僅因對事實的觀點不同而推翻原審裁定。但若原審裁斷偏離正軌、不理性、缺乏證據支持,或考慮了無關因素、忽略了相關因素,則可被推翻。本案中,因審裁官未充分考慮證據及未處理證供矛盾,裁決被推翻。

Q.僱主之間關於員工轉移的協議,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A.

僱主之間關於員工轉移的協議,必須有明確的事實裁定支持,包括協議內容、員工是否同意轉移等。本案中,因原審審裁官未就這些關鍵事實作出明確裁定,導致其關於協議性質的結論不穩妥。

Q.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由不同公司處理,是否代表僱傭關係已轉移?
A.

不一定。本案中,法官指出,即使君得國際有限公司為申索人開設強積金戶口並供款,這可能僅是履行「會計及財務協議」,單憑此點不足以證明或推論君得為申索人的真正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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