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段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 對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申請人(原告人)以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身份,向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被告人)索償謝文豪生前購買的人壽保險。被告人以謝文豪投保時未如實披露健康狀況為由,廢止保險合約並拒絕索償。原告人於區域法院提出訴訟,追討50萬港元保險金。區域法院裁定投保人失實陳述及未作關鍵披露,被告人可撤銷合約,駁回原告人申索。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後,現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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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原告人)以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身份,向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被告人)索償謝文豪生前購買的人壽保險。被告人以謝文豪投保時未如實披露健康狀況為由,廢止保險合約並拒絕索償。原告人於區域法院提出訴訟,追討50萬港元保險金。區域法院裁定投保人失實陳述及未作關鍵披露,被告人可撤銷合約,駁回原告人申索。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後,現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於2015年1月9日晚上,爆竊屯門曾才街一住宅單位,偷走手提電腦、八達通卡及現金等財物。該單位住戶發現,單位備用鎖匙早於四天前失蹤,且爆竊時門戶並無撬痕。申請人於翌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爆竊,並在錄影會面中供稱他發現單位門戶未鎖,遂入內盜竊。申請人居於同一大廈的2樓,有13項不誠實罪行紀錄,其中6項為爆竊或企圖爆竊。
申請人唐珠炎因兩項控罪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處監禁總刑期4年2個月。第一項控罪指他於2010年3月17日協助一名未經授權入境者進入香港,違反《入境條例》第37D(1)(A)條。第二項控罪指他在海上危及他人安全,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事發時,申請人駕駛一艘機動舢舨載著兩名漁民和一名未經授權入境者,在石澳水域被水警追截。舢舨被截停後,經檢查發現不適航,且缺乏滅火設備、航行燈及足夠救生設備。
申請人蕭偉(21歲)於2003年6月3日被區域法院裁定不誠實處理贓物(一隻價值約11,200港元的手錶)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四年監禁。該手錶是2002年10月30日粉嶺一宗入屋爆竊案的部分贓物。爆竊案發生後不到六小時,申請人便在旺角典當了該手錶,獲得3,500港元,並出示了他的雙程證。申請人有多次在香港非法逗留、盜竊和爆竊的刑事紀錄,其後於2002年12月7日在羅湖邊境管制站被捕。
上訴人梁淑敏(26歲)於2001年5月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9項盜竊罪及1項企圖盜竊罪,涉及總金額分別為43萬港元及200萬港元。她於1999年9月受僱於一間工料測量師事務所,擔任董事賴先生的私人秘書。在兩個月內,她開始偽造賴先生的簽名,開出支票給自己。她持續盜竊,直到2000年5月9日,她企圖盜竊200萬港元時被銀行發現。上訴人向警方承認罪行,並表示除了5萬港元外,所有贓款都用於購買衣物、手錶和手袋。她已將未花費的贓款交還警方,警方亦檢獲了她用贓款購買的物品。在判刑前,上訴人已透過家人償還了所有盜竊所得的43萬港元。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本案兩名申請人為一對夫婦,因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而被定罪。案情指,第一申請人的兄長Lung Kam Chiu與其公司Wah Hing Stationery Manufactory Limited的董事串謀詐騙多家銀行,透過偽造信用證申請籌集資金。其中一間用作中介的公司Perfect Keen Limited,其股東及董事包括兩名申請人。申請人負責保管Perfect Keen的支票簿和印章,並應要求簽署空白支票,將從詐騙所得的款項轉移至Wah Hing Stationery。檢控方指控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而非明知故犯。
申請人鄭會耀因串謀謀殺證人 Tommy Chui To-yan(Tommy Chui)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於2004年被判罪成。Tommy Chui 曾為廉政公署(ICAC)擔任證人,後於新加坡遭殺害。申請人於上訴階段提出新證據,指控控方主要證人 Cheung Wai-ming(Cheung)曾企圖串謀他人誣告另一目標人物 Tin Sau-kwong 以換取減刑。申請人聲稱若陪審團知悉此事,其定罪將不穩妥。
申請人趙國偉與另一男子被發現於西貢一處空地,試圖處理兩輛報失的豐田Alphard汽車。警方在場埋伏近30小時後採取行動,拘捕了申請人。申請人當時正坐在其中一輛失車V2的司機位上,並被發現持有偽造的商業牌照。他亦在被捕時抗拒警務人員,導致一名警員受傷。申請人辯稱他是一名合法的二手車經銷商,當時是應D1要求協助修理兩輛水浸車輛,並否認抗拒警務人員及持有偽造牌照。
申請人與另一被告為跨國販毒集團成員,於2006年期間在香港與美國緝毒局臥底探員接洽,商討供應20至50公斤可卡因。申請人曾向臥底探員交付約680克可卡因樣本。兩人隨後被捕,經陪審團一致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各被判監禁21年。申請人於判刑四年後申請逾期上訴。
申請人於2009年2月4日從馬來西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並使用偽造的奧地利護照入境。在海關檢查時,其行李中被發現藏有1,538.22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她被捕後承認自己是塞爾維亞人,並聲稱偽造護照和毒品是由一名伊朗男子提供,她原計劃將毒品運往日本,並在香港中轉。她將獲得1,000歐元報酬及旅費。
兩名申請人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可卡因)。控方主要證人為一名美國緝毒局臥底探員(PW1),他假扮毒販與該犯罪集團接觸。案中涉及大量電話錄音及會面錄影,記錄了申請人與臥底探員商討毒品供應、價格及數量。臥底探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在庭上指認被告為錄影中的人物。申請人於原審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監禁21年,現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是一名哥倫比亞國民,因販運危險藥物(可卡因)及藏有危險藥物(大麻)被定罪。他在街上被截查時,警方從其攜帶的紙袋中搜出可卡因。隨後警方搜查其住所,發現更多可卡因、大麻及多種製毒工具和大量現金。申請人承認販運可卡因並為其老闆送貨,以及藏有大麻供自己吸食。原審法官將兩項販運可卡因控罪的毒品總量合併計算,判處總刑期15年6個月監禁。
本案上訴人覃美金(梅艷芳母親)及梅啟明(梅艷芳兄長)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撤銷其申索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人提出兩項申索:第一,關於梅艷芳生前擁有的「恆安閣」及「快活閣」兩物業的業權及/或享用權;第二,關於梅艷芳遺產(包括該兩物業)的處理。上訴人聲稱梅艷芳生前曾口頭承諾將物業贈予覃女士並供家人享用,且他們因信賴此承諾而改變自身情況。他們亦指控遺產臨時管理人失職,導致貴重物品失竊並試圖變賣物業。
申請人郭露萍曾受僱於職業訓練局,從2003年7月至2015年3月從事全職教學工作。2015年3月24日,她被職業訓練局解僱。選舉主任於2016年5月31日通知申請人,她的名字不被載列於教育界功能界別和高等教育界界別分組的臨時選民/投票人登記冊,並將她登記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中。申請人就此向審裁官提出上訴,審裁官裁定申請人不符合相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因為她已被解僱且不再任教。申請人隨後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被拒絕。她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聲稱其僱傭合約仍有效,她只是被停職而非被解僱,並認為審裁官無權審理解僱的合理性。
受害人為一名印尼籍家庭傭工,於2010年受僱於申請人夫婦。控方指申請人自搬遷後開始虐待受害人,包括沒收護照、限制通訊、毆打、以熱燙斗燙傷其皮膚、剪髮及強迫穿著尿片。受害人於2012年10月逃離居所並向印尼領事館求助,隨後被發現身上有45處新舊傷痕。申請人否認指控,辯稱傷勢為受害人自殘所致。
申請人張保才(CHEUNG PO CHO, TOMMY)於2005年8月20日在邊界街被警員截查,搜出兩包毒品,一包內含6.13克混合物(其中6.02克為冰毒),另一包內含3.99克混合物(其中2.21克為海洛英)。申請人聲稱自己是收取300港元報酬的運毒者。他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05年5月10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禁四年四個月。原審法官以六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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