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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718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DUONG VAN DUNG

CACC286/2004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Hartmann J and Lugar-Mawson J24/11/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三宗扒竊(theft by pickpocketing)上訴申請,三名申請人Duong Van Dung、Doan Van Do及Nguyen Huu Dung均在區域法院承認扒竊罪。Duong額外承認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三宗案件的扒竊行為均發生在旺角人多擠迫的購物區,且三名申請人均有多次扒竊前科。區域法院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扒竊罪行的普遍性(prevalence),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OSCO")第27條加重刑罰。三名申請人均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過高。

HKSAR v. DUONG VAN DUNG

CACC284/2004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Hartmann J and Lugar-Mawson J24/11/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三宗扒竊(theft by pickpocketing)上訴申請,三名申請人Duong Van Dung、Doan Van Do及Nguyen Huu Dung均在區域法院承認扒竊罪。Duong額外承認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三宗案件的扒竊行為均發生在旺角人多擠迫的購物區,且三名申請人均有多次扒竊前科。區域法院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扒竊罪行的普遍性(prevalence),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OSCO")第27條加重刑罰。三名申請人均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過高。

HKSAR v. LAI KWOK HUNG

CACC564/2002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and Jackson J22/4/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02年10月23日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被轉介至原訟法庭判刑,並被判處同期執行的三年零四個月及八年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2.52克甲基安非他命和54.38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二項控罪涉及19.42克甲基安非他命、30.83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10.28克地西泮、230.05克氯胺酮和91.22克大麻。申請人被截查時,身上藏有毒品及35,000港元現金,並承認受僱販運毒品。

PW v. PPTW

CACV224/2013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Kwan and Chu JJA11/3/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與妻子於1996年結婚,婚姻持續14年,育有兩子。丈夫在婚前已累積大量資產,包括Welton USA的股份和柴灣物業 (Chaiwan Property)。婚姻期間,丈夫的Welton USA分派的款項(約1.5億港元)用於償還柴灣物業的按揭貸款,並彌補Welton Electronics的虧損,以及支付家庭開支。妻子在婚姻期間為全職家庭主婦。原審法官裁定雙方總資產約2.92億港元,並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130,318,980港元的一次性付款,並將總資產按45%(妻子)和55%(丈夫)的比例分配。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分配資產時,錯誤地將婚前資產納入均等分配原則 (sharing principle) 的考量。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47/2014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61/2014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HKSAR v. LI HO YIN

CACC240/2012上訴法庭(刑事)Yuen JA and Line J10/1/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李浩賢被控兩項罪名:管有適合作偷竊用途的工具罪(盜竊罪條例第27(1)條)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他對兩項控罪均認罪。案情指,2011年12月28日清晨,上訴人試圖闖入尖沙咀一棟大廈的一樓單位,被傭工發現後逃跑。他被大廈看更及巡邏警員追捕,期間將看更推倒在地,導致看更脊椎受傷。上訴人最終被警員制服,並掉落撬棍及手套。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監禁刑期為2年。

HKSAR v. WONG TSZ HIN

CACC38/2012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Lunn JA13/8/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黃子軒,一名16歲少年,透過網上遊戲平台冒充為「Kei Kei」結識兩名14歲受害人。他誘騙兩名受害人到偏遠地點,並在洗手間內持刀搶劫他們。第一次搶劫發生在2011年8月13日,他從受害人陳某處搶走300港元、1美元及一部手機。第二次搶劫發生在2011年8月30日,他從受害人梁某處搶走1,600港元及一部手機。申請人於2011年9月5日被捕,並承認犯案,聲稱因受害人對「Kei Kei」有不道德想法而憤怒。他其後承認兩項搶劫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4年2個月。

TSANG KWONG TONG v. TENNILLE DECORATION & DESIGN LTD AND OTHERS

CACV42/2006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Tang JJA and Kwan J9/10/2006
Civil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Appeal

申請人於2001年7月14日在一個地盤拆除鐵架時受傷。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誰是申請人的僱主。第二答辯人(第一答辯人的保險公司)主張申請人是第三答辯人(分判商)的僱員,而第三答辯人是第一答辯人(主判商)的分判商。如果申請人是第一答辯人的直接僱員,則第二答辯人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是第三答辯人的僱員,由於第三答辯人沒有投保,補償將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支付。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第一答辯人是申請人的直接僱主。第二答辯人就此裁定及永久喪失賺取能力評估提出上訴。

Oscar LAI Ka-to v. R.

CACC229/1992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ortimer, J.A. and Sears, J.10/5/199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名被告人Oscar LAI Ka-to(申請人),他因涉及檢控官與辯方團隊之間的不當聯繫而被定罪。該不當聯繫旨在縮短檢控程序。申請人因五項罪名被定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七年監禁。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上訴。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HCA4726/2001高等法院(民事訴訟)Ma J27/5/2002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原告是涉案物業的業主,被告是租客。雙方於1999年10月5日簽訂租賃協議,租期兩年,並包含一個可由被告行使的續租一年選擇權。原告主張被告未有行使該選擇權,而被告則聲稱已行使,或原告受衡平法不容反悔原則 (estoppel) 約束,或已放棄其權利,又或雙方已達成口頭協議將租期延長兩年。原告就收回物業的申請獲得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被告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 (stay of execution) 該收樓令。

FULL WISDOM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v. TRAFFIC STREAM INFRASTRUCTURE CO LTD AND OTHERS

CACV266/2003上訴法庭(民事)Ma CJHC, Le Pichon and Cheung JJA29/4/2004
Civil LawContract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由Traffic Stream BVI發行、由第四原告JPMorgan Chase Bank擔任受託人的1.19億美元高級有抵押票據(「票據」)。票據旨在為中國大陸的收費公路基礎設施項目融資,這些項目透過香港公司(第一至第四被告)與中國大陸實體簽訂合資合同。第五至第七被告為香港公司的董事及秘書。由於Traffic Stream BVI未能履行票據下的付款義務,第四原告根據股份抵押(Share Mortgage)條款,委任第一至第三原告為香港公司董事,並尋求聲明性命令及要求交出公司文件。被告方提出合資合同因中國國務院通知而無效,構成共同錯誤(mutual mistake)的抗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CACC5/201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14/5/2020[2020] HKCA 295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關韻琪於2017年11月19日駕駛電單車,在大角嘴道一條單線南行車道的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因未能及時察覺紅燈而撞到正在過馬路的郭女士及其家人。郭女士因此右足踝脫臼,需接受手術及物理治療,並留醫7天。蔡先生受輕傷,上訴人頸背疼痛。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CACC242/2013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Barnes and McWalters JJ17/2/201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申請人余麗麗是Jatrade (HK) Ltd(一間私人公司)的董事。在2008年9月初至10月底的八週內,她向恒生銀行提交了15份出口貿易貸款申請,總值港幣15,424,000元。這些申請附有發票和運貨單,聲稱涉及與海外買家的六宗交易。然而,買家並未付款,Jatrade也未向銀行還款,導致銀行蒙受巨額損失。控方指稱這些發票和運貨單是虛假的,因為根本沒有相關的基礎交易。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仍提交給銀行,意圖詐騙銀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儀龍

CACC284/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22/7/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許儀龍承認3項入屋犯法罪及1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經總量刑原則調整後為4年監禁。申請人是一名積犯,有25項入屋犯法罪及10項其他不誠實罪行記錄,自16歲起持續犯案。本案涉及香港理工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的爆竊案,涉案財物總值約48,000港元。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WONG WAI WAH

CACC181/2017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and Zervos JJA11/10/2018[2018] HKCA 671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Wong Wai Wah被控販運危險藥物,但他不認罪,並表示願意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控方不接受其認罪協商,案件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上訴人獲准就其判刑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在評估潛在風險 (latent risk) 時,可能錯誤理解他管有毒品的時間長度,從而影響了判刑。

HKSAR v. CHEN ZHEN CHU

CACC433/2006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Yeung JA and Barnes J1/11/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Money LaunderingAppeal

申請人陳振初與三名親屬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D4被定罪,分別判處監禁9年和4年。申請人最初申請上訴許可,但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控方指控申請人透過D4及其他人控制的23個銀行帳戶,處理超過7,300萬港元的匯款,這些匯款來自澳洲,並以規避澳洲申報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請人被指是香港方面的組織者,並將現金運往內地。雖然未能確定相關可公訴罪行,但控方認為這些資金是犯罪所得。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 MEI WA

CAAR3/2003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2/9/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申請,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兩宗由裁判法院判處的刑罰。首宗案件(CAAR3/2003)中,答辯人何美華因僱用兩名非法勞工(內地訪客)而被控,其中一人為其弟。她承認控罪,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第二宗案件(CAAR4/2003)中,答辯人胡應波作為分判商,僱用一名內地訪客(其內弟)進行清潔工作,亦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裁判官在覆核後維持原判,但指出僱用單一非法勞工的標準刑罰應為三個月即時監禁。

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CAAR4/201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9/8/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Human RightsAppeal

本案涉及三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他們分別是學民思潮和學聯的骨幹成員。2014年9月26日,他們在政府總部前地(俗稱「公民廣場」)外舉行集會,並在集會結束後,號召數百名集會人士強行進入當時已關閉的政總前地。第一答辯人黃之鋒和第三答辯人周永康攀越圍欄進入,第二答辯人羅冠聰則在講台上煽惑群眾。事件導致10名保安員受傷,其中一人傷勢較重。原審裁判官裁定黃之鋒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永康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並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司長不服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

CAAR4/201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9/8/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為律政司司長針對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答辯人)的判刑覆核申請。答辯人因參與2014年9月26日發生的「重奪公民廣場」事件,被控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認為原審判刑過輕,未充分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覆核申請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犯了原則性錯誤,以及應否判處監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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