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遞解離境令與非法逗留罪的判刑?
HKSAR v TA DINH SON CACC348/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 DINH SON also known as BUI TRONG KHOAI and NGO VAN THAN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ock VP 及 Barne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一項企圖盜竊罪及兩項入境事務罪行,被判處總刑期42個月監禁。他承認三項控罪:企圖盜竊、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以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申請人為越南籍,聲稱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是為了尋找在香港失散的家人。然而,他有多次類似罪行的前科,包括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逗留香港,並曾因其他罪行被判監。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上訴,其法律代表陳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則上犯錯,不應將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的部分刑期與非法逗留香港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他認為非法逗留香港罪的罪責並未增加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的嚴重性。上訴法庭需審視此論點,並決定是否應調整判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將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的部分刑期與非法逗留香港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屬原則性錯誤。法庭引用 HKSAR v Bui Van Khai [2013] 2 HKLRD 471 等案例,指出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的嚴重性已包含非法逗留香港的元素,因此兩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法庭強調,違反遞解離境令罪(根據《入境條例》第43(1)(a)條)比非法逗留香港罪(根據第38(1)(b)條)更為嚴重,其最高刑罰亦更高。法庭亦澄清了「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的定義,指出應指首次犯罪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情節下的適當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ui Van Khai [2013] 2 HKLRD 471,支持違反遞解離境令罪與非法逗留香港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的原則。此外,亦引用 HKSAR v Pham Van Tuan CACC 272 of 2010、HKSAR v Nguyen Chi Trung, HCMA 1095 of 2001、HKSAR v Gabriel Malou Lantin, [2004] HKEC 1072、HKSAR v Mohamed Malurdeen Mohamed Riyaz [2003] HKEC 1091 及 HKSAR v Joned Asri CACC 345 of 2012,以確立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的量刑原則及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許可,並將上訴聆訊視為正式上訴。法庭撤銷原審法官就違反遞解離境令罪判處的24個月監禁,改判為28個月監禁。法庭同時撤銷了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的命令,改為命令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的28個月刑期與非法逗留香港罪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企圖盜竊罪的12個月刑期維持不變,並與上述同期執行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違反遞解離境令罪與非法逗留香港罪的判刑原則,即兩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前者已涵蓋後者的罪責。此外,法庭亦強調了「量刑起點」的正確理解,應指首次犯罪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情節下的刑罰,而非考慮加重情節後的刑罰。法庭亦對屢次違反遞解離境令的被告發出警告,指出未來再犯將面臨更嚴厲的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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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違反遞解離境令和非法逗留香港,刑期會分開計算嗎?
根據本案判決,違反遞解離境令 (breach of a deportation order) 和非法逗留香港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authority) 的刑期應同期執行,因為違反遞解離境令的罪責已包含非法逗留的元素。
Q.法庭如何確定量刑起點?
本案澄清,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應指首次犯罪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情節下的適當刑罰,而非考慮加重情節後的刑罰。
Q.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會導致更嚴厲的判罰嗎?
是的,本案法庭明確指出,屢次違反遞解離境令 (breach of a deportation order) 是重要的加重情節,未來再犯將面臨更嚴厲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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