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竊罪量刑時是否屬機會主義犯案?

HKSAR v Hai Chung Po CACC115/2013

其他
駁回爆竊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acrae Jin Court8/8/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I CHUNG PO (奚松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Lunn JA 及 Macrae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1日中午時分,在深水埗一所教堂的員工宿舍內,偷竊了一部iPad和一部iPhone。他透過未上鎖的閘門進入教堂範圍,並經由未關的鐵閘和木門進入員工宿舍。在盜竊前,申請人曾被一名教會職員截停盤問,但他稍後折返並成功進入宿舍。他的行為被閉路電視拍下。被捕後,申請人被認出,但被盜物品(價值港幣8,876元)未能尋回。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其26個月監禁刑期申請上訴許可。其主要爭論點是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未有充分考慮所有相關事實,特別是申請人是透過未上鎖的門戶進入,且未攜帶爆竊工具,因此應被視為「機會主義竊賊」(opportunistic burglar)。他認為法官應降低慣常的量刑起點,並指出沒有對財物進行搜掠或造成損壞。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是「機會主義竊賊」的論點,指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申請人為盜竊作出了相當努力,包括被截停後仍折返犯案。法庭認為被盜物品價值不菲,且申請人專挑貴重物品盜竊,這與其引用的案例中盜竊麵條或檸檬茶等價值甚微物品的情況截然不同。因此,原審法官採用三年監禁作為入屋爆竊的慣常量刑起點是合理的。此外,鑑於申請人「惡劣的犯罪記錄」,法官將量刑起點提高三個月亦屬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數個案例來討論入屋爆竊的量刑原則:

  •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了入屋爆竊的慣常量刑起點。
  •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申請人引用此案支持機會主義爆竊可降低量刑起點的論點。
  •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涉及非住宅處所爆竊,因特殊情況降低量刑起點。
  • HKSAR v Law Tin Yam (CACC 258/2010) 及 HKSAR v Kwok Wing Kam (CACC 394/2010):涉及機會主義爆竊,刑期較低。
  • 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 439/2011):涉及盜竊廢棄物品,刑期較低。
  •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關於對屢犯者加重刑罰以作個人阻嚇及保護公眾。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判處的26個月監禁刑期完全合理,因此駁回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即使爆竊是透過未上鎖的門戶進行,若被告為盜竊付出努力且有選擇性地盜竊貴重物品,則不應被視為「機會主義竊賊」而降低量刑起點。此外,被告惡劣的犯罪記錄,特別是屢次在獲釋後重犯同類罪行,是加重刑罰的重要因素,旨在達到個人阻嚇及保護公眾的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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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時門戶未鎖,是否代表我是機會主義竊賊?
A.

不一定。法庭在本案中指出,即使門戶未鎖,若被告為盜竊付出努力或有選擇性地盜竊貴重物品,則不應被視為「機會主義竊賊」。

Q.如果我有多次爆竊案底,判刑會更重嗎?
A.

是的。法庭在本案中強調,被告「惡劣的犯罪記錄」,特別是屢次在獲釋後重犯同類罪行,是加重刑罰的重要因素。

Q.盜竊物品的價值會影響爆竊罪的判刑嗎?
A.

會。本案中,法庭指出被盜物品價值不菲,且被告專挑貴重物品盜竊,這與盜竊價值甚微物品的情況不同,因此影響了對其「機會主義」性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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