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及非法入境罪的量刑是否過重?

HKSAR v Lee Chi Yui CACC24/2014

其他
上訴獲准,因理由合理。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30/4/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釗銳又名李朝銳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朱芬齡

案情摘要

申請人李釗銳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原審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包括他與警方合作、坦白認罪、入屋犯法地點為空置地盤且無財物損失,以及原審法官不應視他為積犯加重刑罰。申請人有多次非法入境及其他刑事紀錄,他聲稱因母親生病需錢而來港賺快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入屋犯法罪及非法入境罪的量刑是否恰當。申請人質疑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是否應下調,因犯案地點空置且無財物損失。對於非法入境罪,申請人認為將量刑起點上調至30個月是否過高。此外,申請人爭辯在考慮總刑期時,兩項控罪的刑期是否應部分同期執行,以及總刑期40個月是否明顯過高。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申請人就其被捕後態度合作及坦白認罪已獲10個月的刑期扣減,此上訴理由不成立。然而,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對於入屋犯法罪,法官考慮到犯案地點是空置地盤,申請人沒有毀壞門鎖及沒有引致財物損失,質疑2年半的量刑起點是否應予下調。對於非法入境罪,法官質疑將量刑起點上調至30個月是否合乎適度。最後,法官考慮到總刑期原則,質疑兩項控罪的刑期是否應部分同期執行,以及40個月的總刑期是否過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數個判例來討論量刑原則:

  •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關於非住宅單位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原則。
  •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關於非法入境罪的量刑原則,特別是針對積犯。
  • HKSAR v Kei San Man CACC 246/1999:關於刑期分期執行的原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佘伯池(HKSAR v Shea Pat Chi)CACC 196/2012:作為參考案例,討論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的下調可能性。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這意味著申請人將有機會在正式上訴中爭辯其判刑的合理性,原審法官的判決將被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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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會受什麼因素影響?
A.

根據本案,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會考慮犯案地點是否空置、是否有財物損壞或盜竊,以及是否為非住宅單位等因素。

Q.非法入境者如果多次犯案,刑罰會加重嗎?
A.

是的,本案指出非法入境者若屢次犯案,會被視為積犯,量刑起點會因此上調,導致刑罰加重。

Q.多項控罪的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本案討論了多項控罪的刑期應否分期或同期執行,以及總刑期是否符合適度原則,這需要法庭根據案件情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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