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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718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YEUNG KWUN KUEN

CACC475/2012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Barnes J28/7/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楊冠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共13項控罪。第一宗案件發生於2012年2月19日,上訴人盜竊同事的信用卡並用於消費。第二宗案件發生於2012年2月24日,上訴人盜竊兩名顧客的財物及信用卡並用於消費。上訴人當時21歲,過往品格良好,但自15歲起患有強迫症 (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 OCD),並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時,上訴人因祖母去世而停藥,其精神科醫生診斷他患有二型躁鬱症 (Bipolar II Disorder)。原審法官林嘉欣判處上訴人總共28個月監禁。

HKSAR v.YEUNG KWUN KUEN

CACC476/2012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Barnes J28/7/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楊冠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共13項控罪。第一宗案件發生於2012年2月19日,上訴人盜竊同事的信用卡並用於消費。第二宗案件發生於2012年2月24日,上訴人盜竊兩名顧客的財物及信用卡並用於消費。上訴人當時21歲,過往品格良好,但自15歲起患有強迫症 (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 OCD),並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時,上訴人因祖母去世而停藥,其精神科醫生診斷他患有二型躁鬱症 (Bipolar II Disorder)。原審法官林嘉欣判處上訴人總共28個月監禁。

律政司司長 訴 梁惠淇

CAAR6/200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13/3/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梁惠淇被控13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記錄內促致記項」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D(1)條。她被指虛假地向社會福利署(社署)表示與丈夫高忠強失去聯絡,從而獲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原審裁判官裁定答辯人11項罪名成立,判處每項控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緩刑兩年,並須賠償社署2,475港元。律政司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

HKSAR v. CHONG CHO-KIT

CACC363/2005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and Hon Lunn J11/7/200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莊祖傑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1和4)及一項經營毒窟罪(控罪2)。2005年8月10日,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總刑期6年監禁。控罪1涉及10.88克海洛英,控罪4涉及5.9克海洛英。控罪1和2發生在2005年4月17日,而控罪4則發生在2005年5月10日,當時申請人正就控罪1和2獲警方保釋。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判刑過重,以及法官在處理多項控罪時未有將毒品總量合併計算。

HKSAR v. HO WING YIN

CACC50/2009上訴法庭(刑事)Kwan JA and McMahon J3/3/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承認9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在兩個月內處理5輛被盜拖車和6個空貨櫃。他將這些贓物用自己的拖頭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運往深圳,每次交易獲得人民幣6,000元報酬。為此,他在貨物艙單上填寫虛假序列號,向香港海關作出虛假申報。被盜貨物總值為港幣60萬元。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12個月,並考慮整體性原則,最終判處總刑期5年監禁。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I SIU MAN, RICKY

CAAR10/1998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wer, V.-P. Mayo, J.A. and Seagroatt, J.4/11/199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曾是廣安銀行進口部的監管主任,於1996年7月成立了一家獨資公司「鴻輝公司」。他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件,指示華僑商業銀行將款項從鴻輝公司匯至廣安銀行,再偽造授權書,從廣安銀行的客戶「海寧實業有限公司」賬戶中扣除款項,轉入鴻輝公司賬戶。他共進行了三次類似詐騙,總金額達631,663.53港元。事件於1997年5月曝光後,答辯人承認錯誤並全數歸還款項。他於1997年7月被捕,但直至1998年6月才被正式起訴。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21個月監禁,緩刑3年。律政司申請覆核刑罰,認為緩刑不當。

RE QASIM ALI

CACV547/2018上訴法庭(民事)Yeung Acting CJHC and Lisa Wong J7/4/2019[2019] HKCA 430
Administrative La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Qasim Ali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因擔心土地糾紛會導致其叔叔及表兄弟對其造成傷害甚至殺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提出不驅逐(non-refoulement)聲請。處長於2017年7月21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遲了8天,於2017年8月15日才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委員會拒絕其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的申請,理由是延誤嚴重且無合理解釋。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許可。申請人繼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TELING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TD v. JOHN HO AND OTHERS

CACV10/2010上訴法庭(民事)Le Pichon JA, Stone and Bharwaney JJ21/10/2010
Civil LawContractCivil ProcedureAppeal

原告Teling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Telings」)根據一份日期為2003年12月15日的買賣協議(「Ho King協議」),向第一被告John Ho(「何先生」)和第二被告Chan Yim Sang(「陳先生」)(統稱「被告」)追討1.3624億港元及利息。Telings作為賣方,將其子公司Uniplan Assets Ltd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售予第三被告Ho King Assets Corp.(「Ho King」)。被告為何King協議的擔保人。被告抗辯稱,Ho King協議從未打算執行,而是George Tan(「陳先生」)為其合資公司在倫敦另類投資市場(AIM)反向上市而設計的計劃一部分,旨在隱瞞陳先生與上市公司的關聯。初審法官裁定Ho King協議為有效文件,並駁回被告的反申索,判Telings勝訴。

HKSAR v. AKINYI GRACE SYLVIA

CACC324/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and McWalters JA21/4/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3年9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其後被轉介至原訟法庭判刑。她被截查時從肯亞經曼谷及金邊抵港,海關懷疑其體內藏毒,送院檢查後證實。她其後排出70包毒品,內含0.14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及0.08公斤6-單乙醯嗎啡鹽酸鹽,總零售價約51萬港元。申請人聲稱因經濟困境而販毒,並不知道毒品種類,原定將毒品運往廣州,成功後可獲15萬肯亞先令報酬。原審法官判處她監禁8年6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CACC198/2015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9/1/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余志釗因盜竊一輛輕型貨車,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2年4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6年。案情指,車主周先生的貨車於2015年1月13日被盜,翌日上訴人駕駛該失車進入街市範圍被發現並被捕。上訴人承認盜竊罪,但就判刑提出上訴。辯方求情指上訴人因一時貪念犯案,車輛價值不高且迅速尋回,對車主造成不便有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CACC198/2015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2/10/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余志釗因犯案被判刑,其後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曾有多次同類前科,並在出獄後短期內再次犯案。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申請人出獄後短期內再次犯案以及多項同類前科這兩個因素,並就此各自加刑。此外,原審法官未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指示停牌時段不得在申請人刑滿出獄之前開始計算。

HKSAR v. SHAH SYED ARIF

CACC298/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1/6/201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Shah Syed Arif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142.98克固體(含55.88克可卡因),價值約145,983港元。警方於2014年4月6日在美麗都大廈外截查並逮捕申請人,在其攜帶的雨傘中發現毒品。申請人否認持有該雨傘,聲稱他已將自己的雨傘交給朋友。原審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CHAN KA CHUNG

CACC379/2010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and Hartmann JA24/5/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陳家仲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使用虛假文書及盜竊。首兩項控罪涉及他於2010年2月23日在尖沙咀海港城一間國際時裝店,先後使用兩張偽造信用卡企圖購買價值近14,000港元的貨品,但均未成功。他被捕時身上藏有第二張偽造信用卡及一張他聲稱約12個月前拾獲的真實信用卡(第三項控罪)。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總共三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輝

CACC346/2008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8/3/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受害人是一名性工作者。申請人黎國輝於2008年6月30日訛稱顧客進入受害人工作單位,隨後從後抓著受害人頸部,聲稱打劫,並用剪刀指著受害人右頸,要求交出金錢。受害人聲稱金錢在另一房間並反抗,申請人見事敗逃離現場。申請人其後被捕,並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4年4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SONG JIANHUA

CACC362/2006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Yuen JA and McMahon J9/5/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因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被區域法院判處32個月監禁。案情指,保安員於2006年5月16日凌晨發現上訴人攀爬深水埗一住宅大廈的棚架。警方接報到場搜查,發現上訴人藏匿於該大廈二樓一單位飯桌下,他以螺絲批撬開廁所窗戶進入單位。上訴人被警誡後承認入屋是為了盜竊。上訴人獲准上訴,聲稱判刑過重。

HKSAR v. LEE HON SHUN

CACC626/1999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12/3/2001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李漢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意圖傷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事件發生於1999年6月2日凌晨,在旺角花園街一間麵店外。受害人陳家榮與上訴人因瑣事爭執,上訴人其後持刀追斬受害人,導致受害人頭部、右肩受傷及右鎖骨骨折。兩名巡邏警員目擊事件並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襲擊受害人。上訴人聲稱是受害人先襲擊他,他只是自衛。

R. v. KWAI YING HO

CACC527/1992上訴法庭(刑事)Penlington, Litton, JJ.A. & Kaplan, J.11/8/1993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Kwai Ying Ho於1992年12月1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To裁定一項串謀詐騙花旗銀行 (Citibank) 的罪名成立。控罪期為1990年8月至1991年1月。控方最初指控串謀協議包含三項元素,但最終只證明了第三項,即透過提交虛假交易紀錄向花旗銀行索取款項。申請人被發現是唯一經營Royal Company的人,並處理了多筆虛假信用卡交易,總額超過38萬港元。這些交易發生在商店關閉期間,申請人向警方謊稱交易是在店內進行。花旗銀行發出的支票存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Hongkong Bank) 後,申請人試圖提款但被捕。其後,同謀者Fu Chak-ming冒充商店註冊擁有人Soong Kin Tak,試圖取回被提款機吞沒的提款卡時亦被捕。Fu的車上搜出了用於進行詐騙交易的銷售終端機 (POS terminal) 和壓印機 (imprinting machine)。

ATTORNEY GENERAL v. LAM YAT SING

CAAR14/1992上訴法庭(覆核申請)Fuad, V.-P., Power & Macdougall, JJ.A.13/1/199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傷人案,被告林逸星被控於1991年7月26日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事發當日,受害人與兩名女子到被告住所,其中一名女子與被告是朋友,目的是取回手袋。其後,看更目睹被告手持切肉刀追逐受害人,並在受害人被困於大廈入口時,用切肉刀擊中其面部。受害人面部有兩處傷口,其中一處導致下顎輕微骨折,經治療後兩天出院,沒有永久傷殘。被告在警方到場後承認傷人並指認涉案兇器。被告曾於1982年因誤殺及傷人罪被判入教導所,但此後十年一直奉公守法。

HKSAR v. YANG XINGYUN

CACC155/2016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and McWalters JJA9/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楊興雲為一名中國內地居民,於2015年3月17日進入香港。同日,他在荃灣一間酒店跟蹤一名女住客(PW1),並強行闖入其酒店房間。申請人將PW1蒙眼、捆綁,並施用藥物及暴力襲擊,將其禁錮近10小時。期間,他威脅PW1交出銀行卡密碼,並於翌日使用其銀行卡提款及購物。申請人隨後離港,於4月7日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他承認所有七項控罪,包括一項搶劫罪、三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並被判處總刑期9年8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L v. C

CACV169/2006上訴法庭(民事)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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