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AM YING YU

CACC320/2012Yeung VP, D Pang and McWalters JJ24/2/2014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林纓羽在2011年9月21日駕駛一輛私家車,在一個設有停車標誌和路面標記的路口,未有停車便駛入路口,與一輛的士相撞。的士被撞後衝向三名修路工人,導致其中一名工人死亡。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其後申請上訴許可,質疑定罪及判刑。

R. v. KWONG WING ON and Another

HCMA574/1996Stock, J.8/8/199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上訴人,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他們因於1995年5月10日發生的事件而被定罪。第二被告是受害人陳漢林及其家人所租住物業的業主。由於租客拖欠租金,第二被告希望提早收回物業。事發當晚,第二被告與包括第一被告在內的三名男子前往該物業。租客及其兒子聲稱遭到兩名被告的襲擊,並因此受傷。兩名被告均否認襲擊,並提出不同的解釋,例如租客的兒子曾威脅要用刀襲擊他們。

HKSAR v. LO KAM FAI

CACC374/2014Yeung, Lunn VPP and Macrae JA1/2/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盧錦輝於2009年9月干犯爆竊罪,其原定於2011年2月開始的審訊因他潛逃而未能進行。上訴人於2014年6月被重新拘捕,並於2014年10月14日承認爆竊罪及未按時歸押罪。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因上訴人潛逃近40個月,故對爆竊罪僅給予約22%的認罪折扣,並就未按時歸押罪判處額外4個月監禁,總刑期為3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法官「重複計算」其潛逃事實,導致刑期過重。

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THERS

CACC245/1999Nazareth, V.-P., Stuart-Moore, V.-P., and Leong, J.A.30/8/1999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D1、D2、D4、D11、D12、D13)因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名成立而申請上訴許可。控方證據主要來自一名臥底警員(PW18),他成為三合會「和勝和」的追隨者,並參與了該社團的活動。控方還傳召了一名三合會專家,解釋三合會的運作方式及「吹雞」(Chui Kai)的意義。PW18的證詞描述了被告人參與多宗事件,包括響應「吹雞」召集,集結以展示實力,以及參與和解談判等。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辯證據。區域法院法官接納了控方證據,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HKSAR v. WONG YIN CHAK

CACC126/2004Stuart-Moore, VP and Lugar-Mawson J16/12/2004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與一名十七歲青年(D2)於2003年8月兩度前往一報攤,向女檔主索取「陀地」(保護費)。上訴人聲稱所有報攤均須繳費,並在第二次索款時將可樂倒在報攤貨物上。上訴人並無聲稱與三合會(triad society)有關,亦無對檔主作出暴力威脅。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勒索罪成,判處監禁4年。

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CAAR9/201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6/10/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熊家駿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案情指答辯人與其女友的兄長(控方第一證人)因阻止其與女友會面而發生爭執。答辯人其後離開商場,購買一把生果刀後折返,並致電恐嚇控方第一證人。雙方在商場大堂相遇,答辯人持刀衝向控方第一證人,儘管女友嘗試阻止,答辯人仍用刀刺傷控方第一證人腰部。控方第一證人脾臟受損,需進行切除手術。答辯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監禁。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健文

CACC294/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9/6/201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卓健文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公廁內發現申請人與另一男子形跡可疑,並在申請人褲袋內搜出60小包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毒品是剛向陳惠強購買,用於自食,並支付了13,200元。政府化驗師證實毒品內含15.77克海洛英鹽酸鹽。申請人認罪,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進行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後,裁定申請人為賣家而非買家,並判處3年7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CHEUK KIN MAN

CACC294/2009Tang V-P, Kwan JA and Barnes J28/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公廁內截查申請人,並在其褲袋中搜出60小包白色粉末,經化驗證實為海洛英。申請人承認部分毒品作販運用途,但聲稱其中三分之二為自用。原審法官進行牛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後,裁定申請人為販賣者而非買家,並判處監禁3年7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RE ISLAM RAFIQUL

CACV219/2018Lam VP, Yuen and Kwan JJA2/9/2018[2018] HKCA 570
Administrative LawImmigrationJudicial Review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國民,於2014年非法進入香港並被捕。他於2014年8月20日提出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其家庭支持孟加拉民族主義黨而受到執政人民聯盟支持者的威脅和襲擊。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7月20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7年7月21日進一步拒絕其關於《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 (BOR 2) 的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上訴,但於2017年12月21日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8年6月5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副法官拒絕,故提出本次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幸航及另一人

CACC218/2009鄧國楨1/6/2010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Appeal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劉幸航(第一申請人)及陳智海(第二申請人),他們均因「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罪名被定罪。劉幸航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浩昇世紀國際有限公司,月薪港幣25,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83,200元。陳智海則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Tajima Embroidery Machines Limited,月薪港幣26,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156,000元。兩名申請人均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TSANG CHIU CHUEN AND OTHERS

CACC504/2001McWalters JA and D. Pang J25/9/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為兩名被告,曾照銓(第六被告)及黎詠莉(第七被告),他們因串謀詐騙罪(俗稱「倫敦金」騙案)被定罪。兩名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並於2001年10月30日在缺席情況下被判刑。第六被告被判監禁5年5個月,第七被告被判監禁4年5個月,其中2年3個月與其早前因類似罪行被判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11個月。兩名被告分別於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延期上訴其判刑。

HKSAR v. YUNG CHI LOK

CACC504/2001Stock JA and Wright J25/2/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翁子樂因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未遵守高等法院命令而於2001年被判處七年監禁。他與其他十人被控串謀詐騙,誘使公眾投資於虛假的黃金白銀交易公司Champion Market,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七百萬港元。申請人為該詐騙案的主腦,在警方搜查後仍繼續詐騙活動。他於審訊期間棄保潛逃,後被定罪。2008年10月,申請人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就串謀詐騙罪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TANG MAN KIT AND ANOTHER v. HIP HING TIMBER CO LTD

CACV137/2002Cheung JA, Yeung JA and Chung J12/12/2005
Civil LawLand and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Appeal

本案源於原告作為業主,向被告租客追討土地管有權。租客的租賃關係已因發出適當的遷出通知書而終止。儘管被告提出了多項爭議,但上訴法庭認為這是一個簡單的業主收回土地管有權的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錦輝

CACC309/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寳臣22/4/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被告人文錦輝因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違反《盜竊條例》(第210章)第18(1)條,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他虛假地向英利信用財務有限公司(下稱「英利」)表示自己受僱於金碧昌製品有限公司,月薪港幣25,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申請港幣78,000元貸款。被告人承認從未在金碧昌工作,且知道文件是假的。他獲得貸款後收取港幣30,000元,餘額交予一名「阿文」。在被捕前,他已償還港幣13,000元。原審法官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有28次案底(其中12次與不誠實罪行有關),認為他是積犯,故提高量刑起點,最終判處監禁40個月。

HKSAR v. LEE YIN YU

CACC81/2008Cheung JA, Chu and Barnes JJ24/9/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涉及共2.5克冰毒。她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她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販運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第一項控罪監禁3年,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監禁12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禮賢及另一人

CACC69/2006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27/3/2007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第一被告人余禮賢是余氏天成企業有限公司(「余氏」)的總經理,第二被告人伍臨添是余氏的支援監督。余氏於2003年12月投標獲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98個康樂場所的清潔合約,合約期三年,總值2,811萬元。合約規定余氏須向清潔工人支付不低於每月5,081元的工資。然而,余氏在合約生效初期便剋扣工人薪金,並向康文署提交虛假工資月報表,聲稱已按合約支付工資,以誘使康文署發放每月服務費。康文署發現工人投訴工資不足後,曾與余氏會面,但余氏仍堅稱已按合約支付。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被判監禁12個月,第二被告人被判監禁15個月,第三被告人被判監禁10個月(其後放棄上訴)。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向上訴法庭申請判罪上訴許可。

CHEUNG WAI MEI v. THE EXCELSIOR HOTEL (HONG KONG) LTD. t/a THE EXCELSIOR

CACV38/2000Mayo VP, Rogers VP and Stock JA21/11/2000
Civil LawNegligenceAppeal

原告於1997年10月1日晚上在被告酒店的側門入口處滑倒受傷。當晚因國慶煙花匯演,酒店附近人流較多。原告稱她當時正急步走上側門的台階,在進入酒店前滑倒,臉部撞到玻璃門,然後向後跌下台階。她雖然沒有看到地上的液體,但注意到裙子濕了,因此推斷是踩到積水或其他液體滑倒。原告因此向酒店索償。

HKSAR v. WONG KANG SUN

CACC265/2013Cheung, Macrae JJA and Pang J5/12/201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3年3月24日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從一名男子的背包外袋偷走一個載有兩張員工證的卡套。上訴人當場被便衣警員截獲並被捕。上訴人承認因缺錢而犯案。上訴人當時年近60歲,擁有58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4項涉及盜竊,6項涉及扒竊。原審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其犯罪紀錄及在擠擁地點犯案而加刑,最終判處18個月監禁。

HKSAR v. LEUNG WAI KEI

CAAR6/2006Cheung, Yeung JJA and Fung J12/3/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梁惠淇因13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紀錄記入」罪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她被指控向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虛報其丈夫高忠強失聯,以符合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綜援」)的資格。裁判官判處她每項控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緩刑兩年,並須向社署歸還2,475港元。律政司申請覆核刑罰,但裁判官拒絕。律政司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LAWATI BHAWANI BIKRAM v. TING KAU CONTRACTORS JOINT VENTURE

CACV3/2002Rogers VP, Le Pichon and Yuen JJA24/9/2002
Civil LawPersonal InjuriesAppeal

原告是一名尼泊爾籍前廓爾喀軍人,1996年在被告的建築地盤工作時受傷,導致第一腰椎骨折及脊椎受損。原告在受傷前是一名體格強健的棚架工頭 (chargehand scaffolder)。受傷後,原告無法再從事重體力勞動,雖曾嘗試轉任倉務員及清潔工,但因背痛難耐而無法持續,最終轉職為保安員。原審法官在評估損害賠償時,考慮了原告的傷勢及預期收入損失,判處賠償額約212萬元。被告不服判決,針對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PSLA) 以及收入損失的計算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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