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意外賠償額如何計算?

Lawati Bhawani Bikram 訴 Ting Kau Contractors Joint Venture CACV3/2002

上訴部分得直
上訴庭下調了原審的損害賠償額,因預期收入計算過高。
上訴法庭(民事)Rogers VP, Le Pichon and Yuen JJA24/9/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wati Bhawani Bikram v Ting Kau Contractors Joint Venture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Rogers VP, Le Pichon JA, Yuen JA

案情摘要

原告是一名尼泊爾籍前廓爾喀軍人,1996年在被告的建築地盤工作時受傷,導致第一腰椎骨折及脊椎受損。原告在受傷前是一名體格強健的棚架工頭 (chargehand scaffolder)。受傷後,原告無法再從事重體力勞動,雖曾嘗試轉任倉務員及清潔工,但因背痛難耐而無法持續,最終轉職為保安員。原審法官在評估損害賠償時,考慮了原告的傷勢及預期收入損失,判處賠償額約212萬元。被告不服判決,針對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 PSLA) 以及收入損失的計算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評估損害賠償時,對PSLA的賠償額是否過高,以及在計算未來收入損失時,是否錯誤地採納了過高的預期收入基準。被告質疑原審法官未有嚴格遵循原告的申索基礎,並認為法官對原告未來晉升潛力的評估缺乏證據支持。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PSLA的評估雖略高,但未達至需要干預的程度。關於收入損失,法官正確地拒絕了將原告與其他資歷較淺的員工進行比較。然而,法官在計算未來收入損失時,採納的每月22,000元預期收入過於樂觀。上訴庭根據原告受傷後的實際情況及建築業工資趨勢,將預期月薪調整為19,000元,並修正了原告現職的月薪計算,最終重新計算賠償總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ee Ting Lam v Leung Kam Ming [1980] HKLR 657 及 Chan Chi Shing v Tsang Fook Metal Engineering CACV 238/1999。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將原審判決的賠償額由2,124,347.06元下調至1,452,347.06元(另加利息)。法庭同時頒令被告可獲取上訴階段三分之二的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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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賠償中的「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賠償額如何釐定?
A.

法庭會參考過往類似傷勢的判例,並考慮傷者的具體受傷程度、對日常生活的影響及傷勢是否持續。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參考的賠償水平雖屬合理範圍,但仍需根據經濟環境及傷者情況進行調整。

Q.如果受傷前的職位與受傷後的預期收入有落差,法庭會如何計算賠償?
A.

法庭會基於證據評估傷者若未受傷時的合理預期收入,而非單純依賴申索人的主張或過於樂觀的晉升假設。本案中,法庭拒絕了原告以竹棚工為基準的申索,並根據行業實際工資水平調整了預期收入。

Q.上訴庭在什麼情況下會干預原審法官的賠償裁決?
A.

若原審法官在評估時出現明顯錯誤,或賠償額顯然過高或過低,上訴庭才會干預。本案中,因原審法官對未來收入的預期計算過於樂觀,上訴庭認為有必要介入並重新計算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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