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普遍性是否可加重刑期?

HKSAR v Tsang Chiu Chuen CACC504/2001

減刑
上訴庭:原審誤判,刑期減輕。
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 and D. Pang J25/9/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NG CHIU CHUEN (曾照銓) and LAI WING LEE (黎詠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McWalters JA and D. Pang J

案情摘要

本案申請人為兩名被告,曾照銓(第六被告)及黎詠莉(第七被告),他們因串謀詐騙罪(俗稱「倫敦金」騙案)被定罪。兩名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並於2001年10月30日在缺席情況下被判刑。第六被告被判監禁5年5個月,第七被告被判監禁4年5個月,其中2年3個月與其早前因類似罪行被判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11個月。兩名被告分別於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延期上訴其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是否錯誤地以罪行「普遍性」(prevalence) 為由,將兩名申請人的刑期加重25%。申請人認為,根據同案其他被告成功上訴的先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錯誤地考慮了罪行的普遍性,導致判刑過重。律政司承認原審法官在加重刑期方面存在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根據同案其他被告(第三及第四被告)的成功上訴判決,認定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錯誤地以罪行普遍性為由加重了申請人的刑期。法庭指出,根據HKSAR v Chung Chi King及HKSAR v Yung Chi Lok案的判決,該類詐騙罪在2001年10月判刑時已不再普遍,因此不應以此為由加重刑期。法庭接納律政司的讓步,即判刑不應被加重,並重新評估了第七被告的總刑期,以符合「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HKSAR v Sam Wai Keung CACC 226/1999:確立了倫敦金詐騙案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Chiang Chun Wai and anor CACC 11/2001:指出在警方搜查後仍繼續詐騙活動應視為加重情節。
  • HKS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裁定原審法官錯誤地以罪行普遍性為由加重刑期,因該罪行在2001年10月判刑時已不普遍。
  • HKSAR v Yung Chi Lok CACC 504/2001:確認了在共同被告成功上訴後,缺席被告可獲延期上訴的特殊情況。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了兩名申請人的延期上訴申請,並將其視為上訴聆訊。法庭撤銷了原審法官對兩名申請人施加的刑期。第六被告的刑期減至4年4個月監禁。第七被告的刑期減至4年監禁,其中1年10個月與其早前判處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在判斷是否因罪行普遍性而加重刑期時,法庭必須審慎評估相關罪行在判刑時的實際普遍程度。即使被告缺席審訊和判刑,若其共同被告成功上訴並確立了原審法官的法律錯誤,缺席被告仍有機會獲准延期上訴。此外,法庭在處理多項罪行時,必須遵守「整體性原則」,確保總刑期合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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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缺席審訊和判刑,還可以上訴嗎?
A.

可以。本案中,兩名缺席審訊和判刑的被告在多年後自首,並因共同被告成功上訴而獲准延期上訴。

Q.法官可以因為某種罪行很普遍而加重刑期嗎?
A.

法官在考慮罪行普遍性時必須審慎。本案裁定,若罪行在判刑時已不再普遍,則不應以此為由加重刑期。

Q.如果我有多項罪行,總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應用「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確保多項罪行的總刑期是合理和適當的,避免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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