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圖傷人罪的量刑標準?

SJ v Hung Ka Chun CAAR9/2010

加刑
上訴庭加刑,原審判太輕。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6/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法官、袁家寧法官、區慶祥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熊家駿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案情指答辯人與其女友的兄長(控方第一證人)因阻止其與女友會面而發生爭執。答辯人其後離開商場,購買一把生果刀後折返,並致電恐嚇控方第一證人。雙方在商場大堂相遇,答辯人持刀衝向控方第一證人,儘管女友嘗試阻止,答辯人仍用刀刺傷控方第一證人腰部。控方第一證人脾臟受損,需進行切除手術。答辯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9個月監禁。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9個月監禁刑期是否明顯過輕,以及是否犯了原則性錯誤。律政司認為答辯人使用致命武器、行為有預謀且受害人傷勢嚴重,原審判刑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答辯人則可能強調其情緒失控、無犯罪記錄及受害人已原諒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處9個月監禁時犯了原則性錯誤,且量刑明顯過輕。法庭重申,使用致命武器襲擊他人,尤其是在有預謀的情況下,法庭會採用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本案答辯人特意購買武器並折返施襲,並非純粹突發性行為。此外,受害人脾臟被切除,傷勢嚴重,即使受害人原諒答辯人,法庭仍需考慮公眾對暴力事件的關注及案件嚴重性。上訴法庭參考了「有意圖傷人」罪的量刑範圍(3年至12年監禁),認為9個月監禁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律政司 訴 Low Wing Wah CAAR 81/1995:重申法庭不會容忍被告因輕微挑釁或爭吵而使用致命武器襲擊他人,並會採用嚴峻刑罰以起阻嚇作用。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偉渠 CACC 280/2004:提及「有意圖傷人」罪的刑期範圍為3年至12年監禁。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法官判處的9個月監禁,並將答辯人的刑期更改為2年半(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涉及使用致命武器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行中,即使被告無犯罪記錄且受害人表示原諒,法庭仍會考慮行為的預謀性、傷勢的嚴重性以及公眾利益,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原審法官若未能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其判刑可能被上訴法庭裁定為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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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刀具傷人會判多久?
A.

本案中,答辯人因有意圖傷人罪被判處2年半監禁。法庭指出,此類罪行的刑期範圍通常為3年至12年。

Q.受害人原諒施襲者會影響判刑嗎?
A.

本案中,儘管受害人表示原諒,上訴法庭仍認為判刑過輕,強調法庭需考慮公眾對暴力事件的關注及案件嚴重性。

Q.預謀傷人會如何影響刑期?
A.

本案裁定,若施襲者特意購買武器並折返施襲,屬於有預謀行為,法庭會採用嚴峻刑罰以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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