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燕萍
DCCC757/2015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23/2/201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李燕萍面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器具兩項控罪。她承認管有器具罪,但否認販運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販運罪不成立,惟裁定她管有部分涉案毒品,包括4.57克冰毒及0.21克氯胺酮,並接受她對器具罪的認罪。被告案發時接近19歲,曾有吸毒及相關案底,亦曾被判入戒毒所。判刑時,法庭考慮其年齡、毒癮、教育及家庭背景、重犯風險,以及更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