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賢云及另七人
DCCC235/2018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26/6/2021[2021] HKDC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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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八名被告人及十一項控罪,主要關於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出售或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以及處理涉嫌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海關人員先後在廟街及彌敦道店舖安排喬裝購買,並檢獲大量被鑑定為侵犯版權的光碟。第一被告人黎啟智經審訊後就第五至第七項控罪被定罪;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分別承認相關控罪。控方另要求就第一被告人的罪行按有組織罪行加刑。
被告趙家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with dangerous drug) 罪。案發於2009年2月7日,警員在旺角廣東道一個單位外截查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200包海洛英鹽酸鹽,混合劑重33.67克,含純海洛英鹽酸鹽30.88克。被告初稱毒品以2萬元購買供自用,後表示如朋友有需要會每包140元出售。被告有毒癖及15項前科,過往曾因毒品、盜竊及入屋犯法等罪受刑。辯方請求按部分毒品供自用及被告認罪等因素減刑。
第一被告溫毓龍承認於2008年6月6日旺角洗衣街販運危險藥物,從其襪內搜出十包粉末,含19.43克氯胺酮。第一被告稱以1,400港元購入,擬以1,800港元在的士高出售。第二被告蔡偉成同日被搜出一包粉末,含0.09克氯胺酮,承認管有供自己吸食。第一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獲提交戒毒所報告;第二被告有相關前科,另有感化及戒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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