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家健案 DCCC343/2009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
認罪後因販運海洛英判囚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11/5/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家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被告趙家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with dangerous drug) 罪。案發於2009年2月7日,警員在旺角廣東道一個單位外截查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200包海洛英鹽酸鹽,混合劑重33.67克,含純海洛英鹽酸鹽30.88克。被告初稱毒品以2萬元購買供自用,後表示如朋友有需要會每包140元出售。被告有毒癖及15項前科,過往曾因毒品、盜竊及入屋犯法等罪受刑。辯方請求按部分毒品供自用及被告認罪等因素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以及在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時,應如何確定實際販運數量。辯方主張毒品主要供自用,並援引潘偉雄一案;控方則要求法院按毒品數量及販運情況量刑。法院亦須考慮被告的認罪、背景及前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先按涉案海洛英數量確定量刑起點。法院不接納被告欲將200包全部自用、僅應朋友要求出售的說法,理由是毒品數量大、分成200包、被告從住所攜帶毒品離開,且其收入不足以支持一次購買大量毒品自用。然而,法院在最寬大情況下接受約六分之一供自用,故以六分之五、約25克海洛英鹽酸鹽計算,審訊後起點為監禁6年。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改判4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潘偉雄(譯音)DCCC 3/2009,指出該案並非訂立六分之一自用的普遍規則;自用比例須按毒品數量、包裝、背景、被告毒癖、解釋、經濟能力及前科個別判斷。法院亦依據劉德明(譯音)一案的海洛英販運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院以約25克海洛英鹽酸鹽計算,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年。

判決啟示

被告有毒癖或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不會自動導致固定比例扣減。法院須按個案證據評估自用數量;本案亦顯示大量分包毒品、經濟能力及攜帶方式可支持販運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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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毒癖並聲稱毒品供自用,販運量如何計算?
A.

法院會按毒品數量、包裝、攜帶情況、經濟能力及前科逐項評估,並不會自動接受自用說法。本案只接納約六分之一供自用,按其餘數量判刑。

Q.200包海洛英只供自己吸食,法院會接受嗎?
A.

法院認為200包毒品數量及分包方式,加上被告收入有限,不足以支持全部自用的說法。法院最寬大地只接受約六分之一供自用,並以約25克作販運量。

Q.販運約25克海洛英並認罪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法院以約25克海洛英鹽酸鹽作量刑基礎,認罪前起點為監禁六年,再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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