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勇
被告徐勇於2025年8月26日乘坐泰國航空TG602航班由曼谷飛往香港。航程中,被告從另一名乘客梁女士放置於艙頂置物櫃的背包中,竊取了港幣1,000元及泰國幣12,020銖。被告在飛機降落後被截停,並被發現將涉案現金扔在地上。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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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勇於2025年8月26日乘坐泰國航空TG602航班由曼谷飛往香港。航程中,被告從另一名乘客梁女士放置於艙頂置物櫃的背包中,竊取了港幣1,000元及泰國幣12,020銖。被告在飛機降落後被截停,並被發現將涉案現金扔在地上。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人於2025年4月30日乘搭卡塔爾航空航班由多哈飛往香港。航程中,被告人被發現打開他人艙頂置物櫃。飛機抵港後,事主發現其價值約18萬港元的勞力士手錶及500元現金遺失。事主質問被告人,被告人隨即歸還該些財物。被告人被捕後聲稱是在地上拾獲財物並因貪心據為己有,並非偷竊。控方最終同意以被告人承認拾獲並據為己有的基礎進行判刑。
被告張立柱在由杜拜前往香港的阿聯酋航空航班EK382上,從控方第一證人座位上方的置物櫃取走其背囊,並將背囊放在自己座位前,以毛氈遮蓋。事主察覺後通知機艙服務員,被告起初聲稱拿錯背囊。背囊內物品經檢查後並無遺失,飛機抵港後被告被捕。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因一時貪心偷取背囊。由於涉及域外司法管轄問題,控方以《航空保安條例》下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提出控告。
被告袁加胜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及12B(10)條。2024年12月15日,他乘坐由胡志明市飛往香港的航班,趁另一名旅客熟睡時,取走對方背囊內的三張信用卡及港幣2,500元現金。鄰座旅客拍下部分過程並通知事主。被告其後把財物留在座位附近,飛機抵港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被告ZHANG HUI承認一項在飛行中的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罪行,違反《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494章第12B(3)、12B(10)及21條。2023年9月25日,Batik Air一架由吉隆坡飛往香港、並非香港管制的飛機上,PW1將裝有約1,250港元鈔票的黑色背包放在座位7D上方的行李艙後入睡。被告坐在7D座,約三小時後背包被發現半開,鈔票亦從PW1錢包內失蹤。PW1其後看見鈔票飛入背包,閉路影像亦顯示被告曾站在座位上翻動行李艙。
被告人梁媛媛於2019年7月20日乘坐由伊斯坦堡飛往香港的土耳其航空航班。她從經濟艙走到商務艙,打開第一證人周女士座位上方的置物櫃,取出背包並翻找,之後拿走銀包內的港幣300元、540歐羅及平安符。被發現後,她把財物放回背包側袋。飛機抵港後警方拘捕她。被告人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被告人呂巍於2019年6月21日乘坐由越南峴港飛往香港的捷星太平洋航班。飛行途中,他兩度取出同一背囊,並另從頭頂儲物櫃取出另一背囊帶回座位,之後將其放回原處。乘客溫先生拍下相關情況。航機抵港後,警方截停被告人;警方其後尋得背囊物主,確認內有兩張一百美元紙幣、八張十美元紙幣及一百一十萬越南盾被盜。被告人承認偷取款項,並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被告ZHOU WEI承認在越南航空VN594航班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航班由胡志明市飛往香港,飛行期間,被告從另一名乘客的藍色背包內取走現金,將人民幣1,990元及724美元放入暈機袋,再藏於座位前方的袋內。乘務長發現可疑並查問後,失主確認款項被取走。事件令失主及其他乘客感到恐懼,並須由機組人員提醒乘客保管財物。被告其後向警方承認偷取款項。
被告在一架由亞的斯亞貝巴飛往香港的客機上,從另一名乘客座位上方的行李艙取走黑色背包。背包內有相機及2,500美元現金,並以密碼鎖鎖上。空中服務員發現被告以類似鑰匙的硬物弄開背包,並在背包上造成三厘米開口。被告起初聲稱背包屬於自己,後承認背包屬於另一乘客。事件發生時飛機不在香港領空;飛機抵港後,被告被捕。他承認一項違反《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第12B(3)、12B(10)及21條的罪名。
被告XIE DIANLIANG承認在由雅加達飛往香港的航班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受害人PW1熟睡時,被告打開其座位上方的行李艙並搜查其袋內財物,取走現金、信用卡及提款卡。警方在飛機抵港後拘捕被告,並在其背包及身上尋回大部分財物。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希望協助家人而偷竊。飛機當時在國際空域內,案件依《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第12B(3)、12B(10)及21條處理。
被告XIA HOULIN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18年9月7日乘坐緬甸國家航空公司由仰光前往香港的航班。被告承認在非香港管制的飛機上兩度偷竊乘客財物:第一次從Ho先生座位上方的行李櫃取走現金及價值600港元的紅寶石手鏈;第二次從Chen先生的錢包取走現金及信用卡。被告以低面額鈔票掩飾失竊,部分財物其後被尋回。飛機抵港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被告李新順在由北京飛往香港的中國南方航空CZ310航班上,趁第一證人離座往洗手間時,走到其40H座位並從灰色背囊取出一疊紅色人民幣,準備放入自己的褲袋。第二證人目睹後加以質問,被告將款項放回背囊。飛機抵港後警方到場調查。被告承認控罪及控方案情,案件涉及1,700元人民幣,款項其後交還。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職業為地盤工人,已婚並須供養家庭。
被告人王建於2018年4月15日乘搭由柬埔寨金邊前往香港的航班。飛行途中,被告人被發現擅自翻動另一名乘客(控方第一證人)放置於頭頂儲物櫃的背囊,並偷取了銀包內的外幣及港幣紙幣,總額約港幣9,200元。事主發現後質問被告人,被告人隨即道歉。航班抵達香港後,被告人被警方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偷竊。最終事主並無蒙受實際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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