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 YUNZHI DCCC111/2019

機上盜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Johnny Chan10/6/2019[2019] HKDC 7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 YUNZH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ohnny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在一架由亞的斯亞貝巴飛往香港的客機上,從另一名乘客座位上方的行李艙取走黑色背包。背包內有相機及2,500美元現金,並以密碼鎖鎖上。空中服務員發現被告以類似鑰匙的硬物弄開背包,並在背包上造成三厘米開口。被告起初聲稱背包屬於自己,後承認背包屬於另一乘客。事件發生時飛機不在香港領空;飛機抵港後,被告被捕。他承認一項違反《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第12B(3)、12B(10)及21條的罪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在香港領空以外的飛機上取走及企圖開啟他人背包,是否屬於危害機上秩序或紀律的擾亂秩序行為,以及應如何量刑。被告承認控罪,求以九個月作量刑起點,理由包括沒有周詳計劃、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沒有造成混亂、認罪及無案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維持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及紀律十分重要,使乘客能夠安全乘搭飛機。機上行李艙盜竊通常須即時判處監禁。法庭先以九個月作起點,但被告使用硬物在背包割開三厘米開口,增加行為的嚴重性,故將起點提高至十二個月。考慮被告認罪及清白紀錄,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八個月監禁。法庭亦依據《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所涵蓋的機上擾亂秩序罪作出判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被告援引HKSAR v Zuo Guofa (DCCC841/2015)及HKSAR v Xu Huazong (DCCC142/2016),兩案均以九個月作量刑起點,用以支持較低刑幅。法庭雖考慮相關案例,仍認為本案以硬物割開背包屬加重因素,須採用十二個月起點。《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第12B(3)、12B(10)及21條是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處八個月即時監禁。刑期由十二個月起點按認罪及清白紀錄扣減三分之一後確定。判決由Johnny Chan區域法院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沒有財物損失,機上行李艙盜竊仍可被視為嚴重罪行並須即時監禁。使用硬物割開背包會提高量刑起點;認罪及無案底則可帶來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取他人背包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機上行李艙盜竊屬嚴重罪行,通常須即時監禁。本案因被告割開背包,起點為十二個月,認罪及無案底後判監八個月。

Q.受害人沒有損失財物,機上盜竊仍會判監嗎?
A.

可以。法庭重視飛機上秩序及乘客安全,財物最終沒有損失並不消除罪行的嚴重性。本案即使沒有實際損失,仍判處被告八個月監禁。

Q.認罪及沒有案底可否減輕機上盜竊刑罰?
A.

認罪及清白紀錄可作減刑因素,但不會抵銷使用硬物割開背包的加重情節。本案法庭先定十二個月起點,再扣減三分之一至八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