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拾獲財物據為己有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钟小伟 DCCC104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钟小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5年4月30日乘搭卡塔爾航空航班由多哈飛往香港。航程中,被告人被發現打開他人艙頂置物櫃。飛機抵港後,事主發現其價值約18萬港元的勞力士手錶及500元現金遺失。事主質問被告人,被告人隨即歸還該些財物。被告人被捕後聲稱是在地上拾獲財物並因貪心據為己有,並非偷竊。控方最終同意以被告人承認拾獲並據為己有的基礎進行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在飛機上拾獲他人財物並據為己有的行為,如何構成「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Behaving in a disorderly manner on board an aircraft),以及應如何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及12B(10)條處理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人雖非直接從事主袋中偷竊,但其拾獲財物後因貪心據為己有的行為,已危及或相當可能會危及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法官參考了辯方提供的案例,並考慮到本案涉及財物價值高達18萬港元,較一般案件嚴重,遂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處1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Xie Dianliang (DCCC 987/2018)、HKSAR v Hu Yunzhi (DCCC 111/2019) 及 HKSAR v Zhang Hui (DCCC 82/2024)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被判處監禁1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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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拾到別人的東西並據為己有,會觸犯什麼罪行?
在飛機上拾獲他人財物並據為己有,可能觸犯《航空保安條例》下的「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本案被告因貪心據為己有,被判監禁10個月。
Q.飛機上的擾亂秩序行為,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量刑起點視乎案情嚴重性,如涉及盜竊財物,起點通常在12至15個月監禁不等。本案因涉及高價值財物,法庭最終以15個月為起點。
Q.如果被告在飛機上歸還了財物,是否可以減刑?
歸還財物雖顯示被告有悔意或受質問後歸還,但法庭仍會考慮整體案情。本案中,法官在量刑時已考慮此因素,最終判處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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