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柱案 DCCC1269/2025
航機偷取背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立柱 ZHANG Lizh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張立柱在由杜拜前往香港的阿聯酋航空航班EK382上,從控方第一證人座位上方的置物櫃取走其背囊,並將背囊放在自己座位前,以毛氈遮蓋。事主察覺後通知機艙服務員,被告起初聲稱拿錯背囊。背囊內物品經檢查後並無遺失,飛機抵港後被告被捕。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因一時貪心偷取背囊。由於涉及域外司法管轄問題,控方以《航空保安條例》下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提出控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承認在飛機上取走他人背囊後,應如何按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behaving in a disorderly manner on board an aircraft) 判刑。控方強調航機盜竊對乘客及航空公司影響嚴重,須具阻嚇性;辯方則指出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乘客受傷或嚴重秩序混亂,並請求考慮認罪及個人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在航機上伺機盜竊會令乘客面臨失去財物及極大不便,對航空公司亦有嚴重影響,因此同類案件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然而,本案實際控罪受域外司法管轄限制,只能依《航空保安條例》處理;該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第五級罰款,與行為實質性質並不完全相稱。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並按被告財政狀況及非香港居民身分判處5,000元罰款。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航空保安條例》所定的最高刑罰及第五級罰款,並考慮航機盜竊行為所需的阻嚇性、認罪扣減、財政狀況及被告並非香港居民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法庭判處監禁12個月,另罰款5,000元,須於7日內繳清;如不繳付,另加監14日。
判決啟示
判詞指出,航機上伺機盜竊即使未造成實際財物損失,仍可能對乘客及航空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刑罰須具阻嚇性。但受制於域外司法管轄及所控罪行的法定刑幅,法庭只能在較有限的刑罰框架內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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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取乘客背囊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航機盜竊對乘客及航空公司影響嚴重,須具阻嚇性。本案以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12個月。
Q.偷走背囊但物品沒有遺失,仍會被判監嗎?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沒有實際財物損失,航機上伺機盜竊仍會造成乘客不便並影響航空公司;本案被告仍被判監12個月。
Q.航機上偷竊除監禁外還會罰款嗎?
可以。法庭考慮被告的財政狀況及非香港居民身分後,除12個月監禁外,判處罰款5,000元,須於7日內繳清,否則加監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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