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飛機上偷竊財物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勇 DCCC1752/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勇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徐勇於2025年8月26日乘坐泰國航空TG602航班由曼谷飛往香港。航程中,被告從另一名乘客梁女士放置於艙頂置物櫃的背包中,竊取了港幣1,000元及泰國幣12,020銖。被告在飛機降落後被截停,並被發現將涉案現金扔在地上。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飛機上進行盜竊行為,違反《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下「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behaving in a disorderly manner on board an aircraft) 的罪行,法庭應如何量刑。
判決理由
法官姚勳智指出,在飛機上進行盜竊嚴重影響航班秩序。法庭參考了多宗同類案例(如 HKSAR v Zuo Guofa 及 HKSAR v Xu Huazong),考慮到被告並無預謀、未有盜取護照或信用卡等重要證件、未有使用工具犯案,且事主最終並無損失,故採納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ing),認罪後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Zuo Guofa [2015] HKEC 2711、HKSAR v Xu Huazong [2016] HKEC 1578、HKSAR v Hu Yunzhi [2019] HKDC 79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新倫 [2023] HKDC 571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家胜 [2025] HKDC 1462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了在飛機上進行盜竊行為,即使未造成事主實際財物損失或未涉及重要證件,仍會被視為嚴重擾亂航空秩序,法庭通常會以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根據是否涉及工具或重要文件進行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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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東西會被判監禁嗎?
會。在飛機上進行盜竊行為會嚴重影響航班秩序,法庭通常會以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因在飛機上竊取現金,被判處6個月監禁。
Q.飛機上盜竊案的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有預謀、是否使用工具、是否盜取護照或信用卡等重要證件,以及事主是否有實際損失。本案因被告無預謀且未盜取證件,獲判較輕刑期。
Q.如果被偷的錢已經找回,判刑會減輕嗎?
事主無損失是求情因素之一,但不會免除刑事責任。法庭在本案中考慮到事主無損失,並結合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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