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HOU WEI DCCC50/2019

在飛機上偷取財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3/7/2019[2019] HKDC 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OU WE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被告ZHOU WEI承認在越南航空VN594航班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航班由胡志明市飛往香港,飛行期間,被告從另一名乘客的藍色背包內取走現金,將人民幣1,990元及724美元放入暈機袋,再藏於座位前方的袋內。乘務長發現可疑並查問後,失主確認款項被取走。事件令失主及其他乘客感到恐懼,並須由機組人員提醒乘客保管財物。被告其後向警方承認偷取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在非香港管制飛機上取走乘客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航空保安條例》下的飛機上擾亂秩序罪,以及應判處何種刑罰。控方依據被告認罪及案情處理;辯方主張其及早認罪、充分合作、沒有香港刑事紀錄、涉款不大且財物已尋回,應獲完整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第12B(3)、12B(10)及第21條處理。法庭指出,飛機屬封閉環境,乘客必須維持秩序,以保障所有乘客及其財物安全。在機上偷取財物會引起恐慌、混亂及衝突,故刑罰必須具阻嚇作用。雖然涉款不大、只有一名受害人及被告認罪,法庭認為財物並非因其自願歸還而未造成損失,且其頻繁出境及所稱工作背景削弱部分求情因素。適當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提及辯方提交的同類案件及量刑資料,但判決未列出具名判例或完整引文。法庭亦確認本罪沒有既定量刑幅度,並以法定最高刑罰及本案的公共安全與阻嚇需要作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判處監禁12個月。刑期由18個月量刑起點按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確定。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飛機上的財物盜取不僅影響個別受害人,也可能引發機上恐慌及秩序危機,因此須具阻嚇性的刑罰。被告沒有香港刑事紀錄的求情分量,亦可能因其並非香港居民而較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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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取其他乘客的現金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機上盜取財物可能引起恐慌、混亂及安全風險。本案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12個月。

Q.飛機上偷錢但款項已尋回,是否仍會判監?
A.

可以。法庭指出款項是在被揭發後尋回,而不是被告自願歸還,因此不能視為重大減刑因素。本案即使涉款不大且款項尋回,仍判處監禁12個月。

Q.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會否大幅減輕機上罪行刑罰?
A.

不一定。法庭承認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但因他並非香港居民,認為該因素的分量不及香港居民。最終刑罰仍為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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