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巍案 DCCC698/2019

飛機內行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18/12/2019[2019] HKDC 17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呂巍於2019年6月21日乘坐由越南峴港飛往香港的捷星太平洋航班。飛行途中,他兩度取出同一背囊,並另從頭頂儲物櫃取出另一背囊帶回座位,之後將其放回原處。乘客溫先生拍下相關情況。航機抵港後,警方截停被告人;警方其後尋得背囊物主,確認內有兩張一百美元紙幣、八張十美元紙幣及一百一十萬越南盾被盜。被告人承認偷取款項,並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在飛行中的飛機內行竊,是否構成《航空保安條例》下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以及如何量刑。控方依據被告人的認罪及案情提出處理;辯方強調被告人認罪、懊悔、單獨犯案、沒有造成實際混亂,並提出其家庭及健康困難。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飛機內行竊不僅涉及財物損失,也可能引發乘客與竊賊對質、爭吵或動武,從而危及航班秩序及安全。因此,控罪的重點包括行為對航班可能造成的實際後果及潛在風險。雖然本案沒有造成實際混亂,失款數額亦不高,但被告人曾多次查探及干預兩個背囊,反映貪念及持續行為,須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o Van Huy([2005] 2 HKLRD 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阿珊([2015] 1 HKLRD 777),說明若竊案在香港陸上發生,量刑起點約為12至15個月。法庭亦參考自己在DCCC 247/2017及DCCC 501/2018的判刑觀點,但指出個案判刑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家庭困難及照顧家人不構成額外減刑理由。

判決啟示

機艙行竊即使沒有造成實際騷亂,仍可能因其對航空安全及秩序的潛在風險而被嚴厲處理。多次查探或干預不同背囊可反映較高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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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取乘客財物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機艙行竊可能危及飛行安全及秩序,即使沒有實際騷亂仍須具阻嚇性。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Q.偷取背囊內現金是否構成飛機上擾亂秩序罪?
A.

本案中,被告在飛行途中多次查探及取動背囊,並承認偷取現金,因此承認《航空保安條例》下的控罪。法庭最終判處其監禁十二個月。

Q.認罪及沒有造成機艙混亂可以免除監禁嗎?
A.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沒有造成實際混亂亦獲法庭考慮,但機艙行竊的潛在風險仍屬嚴重。本案扣減後仍判監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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