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HANG HUI DCCC82/2024

機上翻動他人背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20/6/2024[2024] HKDC 10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ANG HU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ZHANG HUI承認一項在飛行中的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罪行,違反《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494章第12B(3)、12B(10)及21條。2023年9月25日,Batik Air一架由吉隆坡飛往香港、並非香港管制的飛機上,PW1將裝有約1,250港元鈔票的黑色背包放在座位7D上方的行李艙後入睡。被告坐在7D座,約三小時後背包被發現半開,鈔票亦從PW1錢包內失蹤。PW1其後看見鈔票飛入背包,閉路影像亦顯示被告曾站在座位上翻動行李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在飛行途中翻動他人背包、取出鈔票並將其放回的行為,是否已危害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及紀律,以及在被告認罪、涉款較少、款項歸還、沒有暴力行為及有悔意的情況下,應如何判刑。辯方請求從輕處理;控方立場則反映航空安全及機上秩序的重要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被告承認的事實,認定其在飛機飛行期間站在座位上翻動頭頂行李艙及他人背包,足以危害機上的良好秩序或紀律,構成有關法定罪行。量刑時,法庭指出此類行為會損害香港及來港航班的聲譽,並對飛機及機組人員造成干擾;機艙安全環境必須維持高度秩序。雖然案件並非最嚴重、涉款僅1,250港元、款項已歸還、只有一名受害人且無暴力,法庭仍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至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494章第12B(3)、12B(10)及21條,並按法定最高刑罰兩年監禁或第五級罰款評估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判處其監禁8個月。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認罪而扣減4個月。判決由Casewell暫委區域法院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法庭以機上秩序、機組工作及航空安全所受的廣泛影響,強調此類罪行即使涉款不多亦可能須判處監禁。被告的清白紀錄、悔意、無暴力及款項歸還只影響刑期幅度,未能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翻動他人背包會被判刑嗎?
A.

會。法庭認定在飛行途中翻動他人背包及行李艙,足以危害機上良好秩序及紀律。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處監禁八個月。

Q.涉款只有1,250港元且已歸還,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涉款少及款項歸還屬減刑因素,但法庭仍重視航空安全、機組工作及機上秩序。本案即使沒有暴力且款項已歸還,仍判處監禁八個月。

Q.認罪及沒有香港刑事紀錄可以減刑多少?
A.

法庭以監禁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至八個月。其清白紀錄、悔意、無暴力及照顧家人等情況亦獲考慮,但沒有取代即時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