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HANG HUI DCCC82/2024
機上翻動他人背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ANG HU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ZHANG HUI承認一項在飛行中的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罪行,違反《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494章第12B(3)、12B(10)及21條。2023年9月25日,Batik Air一架由吉隆坡飛往香港、並非香港管制的飛機上,PW1將裝有約1,250港元鈔票的黑色背包放在座位7D上方的行李艙後入睡。被告坐在7D座,約三小時後背包被發現半開,鈔票亦從PW1錢包內失蹤。PW1其後看見鈔票飛入背包,閉路影像亦顯示被告曾站在座位上翻動行李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在飛行途中翻動他人背包、取出鈔票並將其放回的行為,是否已危害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及紀律,以及在被告認罪、涉款較少、款項歸還、沒有暴力行為及有悔意的情況下,應如何判刑。辯方請求從輕處理;控方立場則反映航空安全及機上秩序的重要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被告承認的事實,認定其在飛機飛行期間站在座位上翻動頭頂行李艙及他人背包,足以危害機上的良好秩序或紀律,構成有關法定罪行。量刑時,法庭指出此類行為會損害香港及來港航班的聲譽,並對飛機及機組人員造成干擾;機艙安全環境必須維持高度秩序。雖然案件並非最嚴重、涉款僅1,250港元、款項已歸還、只有一名受害人且無暴力,法庭仍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至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494章第12B(3)、12B(10)及21條,並按法定最高刑罰兩年監禁或第五級罰款評估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判處其監禁8個月。量刑起點為12個月,因認罪而扣減4個月。判決由Casewell暫委區域法院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法庭以機上秩序、機組工作及航空安全所受的廣泛影響,強調此類罪行即使涉款不多亦可能須判處監禁。被告的清白紀錄、悔意、無暴力及款項歸還只影響刑期幅度,未能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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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翻動他人背包會被判刑嗎?
會。法庭認定在飛行途中翻動他人背包及行李艙,足以危害機上良好秩序及紀律。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處監禁八個月。
Q.涉款只有1,250港元且已歸還,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涉款少及款項歸還屬減刑因素,但法庭仍重視航空安全、機組工作及機上秩序。本案即使沒有暴力且款項已歸還,仍判處監禁八個月。
Q.認罪及沒有香港刑事紀錄可以減刑多少?
法庭以監禁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至八個月。其清白紀錄、悔意、無暴力及照顧家人等情況亦獲考慮,但沒有取代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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