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發
被告人周俊發承認交替控罪,即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及港幣120,000元,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73歲受害人先後接到冒充其兒子的男子來電,被要求支付保釋金及律師費。被告人依指示到場收取警方預備的道具現金,隨即被截停。原控罪串謀詐騙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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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俊發承認交替控罪,即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及港幣120,000元,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73歲受害人先後接到冒充其兒子的男子來電,被要求支付保釋金及律師費。被告人依指示到場收取警方預備的道具現金,隨即被截停。原控罪串謀詐騙留在法庭檔案。
被告李志強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兩項處理該等財產罪,並同意案情。2016年,貸款中介詐騙集團以低息貸款及保證金誘騙三名受害人,分別把港幣330萬元、120萬元及881,000元支票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被告按「阿水」指示開設或借出戶口,成功兌現兩張支票並提取現金交予同黨,每次獲得港幣8,000元報酬。被告其後被捕並合作調查。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被告人吳俊源承認九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6月至8月,八名騙案受害人損失約港幣1,600萬元,其中約130萬元轉入被告人在九間銀行開立的九個帳戶。九個帳戶涉及存款及提款約港幣1,340萬元,交易次數極多。被告人表示應林炫斌要求開戶並借出帳戶,未獲報酬,且不知道款項涉及騙案。案發時他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為學生。
被告人吳俊源承認九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6月至8月,八名騙案受害人損失約港幣1,600萬元,其中約130萬元轉入被告人在九間銀行開立的九個帳戶。九個帳戶涉及存款及提款約港幣1,340萬元,交易次數極多。被告人表示應林炫斌要求開戶並借出帳戶,未獲報酬,且不知道款項涉及騙案。案發時他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為學生。
被告人吳俊源承認九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6月至8月,八名騙案受害人損失約港幣1,600萬元,其中約130萬元轉入被告人在九間銀行開立的九個帳戶。九個帳戶涉及存款及提款約港幣1,340萬元,交易次數極多。被告人表示應林炫斌要求開戶並借出帳戶,未獲報酬,且不知道款項涉及騙案。案發時他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為學生。
被告人吳俊源承認九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6月至8月,八名騙案受害人損失約港幣1,600萬元,其中約130萬元轉入被告人在九間銀行開立的九個帳戶。九個帳戶涉及存款及提款約港幣1,340萬元,交易次數極多。被告人表示應林炫斌要求開戶並借出帳戶,未獲報酬,且不知道款項涉及騙案。案發時他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為學生。
被告人吳俊源承認九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6月至8月,八名騙案受害人損失約港幣1,600萬元,其中約130萬元轉入被告人在九間銀行開立的九個帳戶。九個帳戶涉及存款及提款約港幣1,340萬元,交易次數極多。被告人表示應林炫斌要求開戶並借出帳戶,未獲報酬,且不知道款項涉及騙案。案發時他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為學生。
被告 Ma Che Hou 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1年1月至6月期間,其中國銀行戶口錄得21,095筆存款,總額約698萬港元,其中大部分經轉數快由不同人士存入;同期間另有2,343筆提款。三名受害人因網上購買玩具、迪士尼商品及遊戲帳戶而付款,卻未收到貨物,款項最終流入被告戶口。被告為戶口唯一簽署人,並曾申報月入約10,001至25,000港元。
被告人鄧兆軒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並同意控方案情。2021年8月,一名女事主遭冒認內地銀行及執法機構的人士欺騙,銀行帳戶內包括港幣80萬元被轉入被告人的銀行帳戶。該帳戶在五日內錄得14筆、合共約362萬元的存款,並有同日快速提款及僅餘小額結餘的鏡像交易。被告承認親自開立帳戶及持有銀行卡,並以港幣3,000元答應借出帳戶,惟沒有實際收取報酬。
被告被控一項普通法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後者為交替控罪。97歲受害人接到騙徒電話,誤以為兒子被扣留而需繳交保釋金,遂提取港幣10萬元交給自稱律師助手的男子。控方指被告按陳霖楓指示到場收款,並依靠被告被捕後及會面紀錄中的招認。被告否認控罪,聲稱招認及簽署是在警方暴力、威嚇或誘使下作出,且會面紀錄並不準確。
本案為電話騙案。事主接獲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被告知兒子被捕,須支付保釋金。事主其後向一名自稱「傑仔」的人交付港幣15萬元,並在警方安排下再次到後巷交收款項。第一被告按第二被告指示向事主收取紙袋,第二被告則在場協助。兩人承認為港幣500元或1,000元報酬參與計劃,並承認串謀詐騙罪。
第二被告人黎文傑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第一宗事件中,他依指示在旺角向一名受電話騙徒欺騙的長者收取港幣30,000元;第二宗事件中,他與洪耀榮到長者住所收取港幣400,000元,再把款項交給上線,並獲取報酬。兩宗案件均涉及假冒親屬索取保釋金的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二被告人承認修訂案情,控罪二及控罪四被裁定罪成。
被告人面對兩項串謀詐騙及兩項交替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控罪,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並同意案情。案件涉及兩宗電話騙案:騙徒分別冒充受害人的兒子,訛稱因打人被捕而要求保釋或解決事件的款項。被告人先後向兩名六十六歲及八十三歲女子收取三萬元及五萬元,並以收取報酬五百元為由擔任收款者。第一宗款項由警方埋伏截獲,第二宗則實際造成五萬元損失。
被告人黃俊鑫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替電話騙案集團前往受害人住所取款。案發時,六十九歲的吳女士接到冒充女婿的電話,被要求交付港幣50,000元保釋金;翌日被告人依指示到場,自稱為取款者的弟弟,並將電話交給吳女士。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他在警誡下表示「我上嚟攞錢」。被告人十九歲,無刑事紀錄,每日預計獲報酬港幣1,000至1,200元。
本案源於涉嫌高利貸及處理借款人還款的洗錢活動。第二被告人袁漢程(原名袁嘉朗)面對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處理該等財產兩項控罪,另有一項交替控罪。第一被告人持有的恒生銀行帳戶呈現款項存入後迅速提取的鏡像模式,第二被告人曾使用該帳戶提款。第二被告人自己的中國銀行帳戶亦有類似交易模式,涉款港幣144,320.50元。警方另在其住所及車輛發現與高利貸借貸、債務人資料及銀行交易有關的文件和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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