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錦柏 訴 張俊傑 DCCC1272/2023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柏、張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本案為電話騙案。事主接獲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被告知兒子被捕,須支付保釋金。事主其後向一名自稱「傑仔」的人交付港幣15萬元,並在警方安排下再次到後巷交收款項。第一被告按第二被告指示向事主收取紙袋,第二被告則在場協助。兩人承認為港幣500元或1,000元報酬參與計劃,並承認串謀詐騙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名被告在電話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是否僅屬跑腿角色,以及應以何種監禁基準量刑。控方主張以四年為量刑起點,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三分之一;被告則以適時認罪、角色較低及未造成實際金錢損失求情。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屬安危的恐懼及脆弱心理,嚴重性高,應採用四年監禁的量刑起點。前線收款人是串謀計劃的關鍵一環,不能僅因未屬主腦而視為跑腿。兩名被告明知騙局內容並按計劃收款,故均須承擔完整責任。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至32個月,再因電話騙案猖獗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即增加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確認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可因案件普遍及猖獗而加刑三分之一。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進一步確認該基準不限於外地來港的前線收款人,且收款人是計劃的關鍵成員。法院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42個月。法院批准控方按電話騙案日益普遍而提出的加刑申請;判刑已包括適時認罪折扣及其後的三分之一加刑。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電話騙案前線收款人即使不是主腦,仍可能是串謀計劃的關鍵環節,通常不能獲低於四年的起點。電話騙案的社會普遍性及阻嚇需要,足以支持三分之一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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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收款人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前線收款人是串謀詐騙的關鍵一環,適用四年量刑起點。本案兩名被告因適時認罪及其後加刑,最終各被判監禁42個月。
Q.沒有令受害人實際損失,仍會被重判嗎?
可以。法院指出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利用受害人對親屬的恐懼及脆弱心理;本案雖是警方安排的假交易,兩名被告仍各被判監禁42個月。
Q.電話騙案為何可以加刑三分之一?
法院接納警方數據證明電話騙案及損失金額急升,認為罪案仍然猖獗,須加強阻嚇。因此法院批准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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