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柏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一宗電話騙案。騙徒向事主陳女士訛稱其兒子被捕,要求支付保釋金。事主在被哄騙下,先向一名男子交付15萬港元,後在警方安排的監控行動中,第一被告蘇錦柏在第二被告張俊傑的指使下,向事主收取偽裝的鈔票紙袋。兩被告均承認為了500港元酬勞而參與收錢,隨後被警方逮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定罪及量刑。辯方主張兩被告僅扮演「跑腿」角色,且事主在監控行動中未有實際金錢損失,請求以低於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降低加刑幅度。控方則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以反映電騙案件的猖獗程度。
法官引用 HKSAR v Hung Wing Chun 及 HKSAR v Chan Ho Kit 的 precedent,認為電騙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切進行「情感勒索」,嚴重性高於一般街頭騙案。法官裁定前線收款人並非單純「跑腿」,而是串謀計劃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因此,量刑基準應定為4年監禁。考慮到警方提供的數據顯示電騙宗數及損失金額持續上升,法庭決定批准加刑三分之一以收阻嚇之用。
引用 HKSAR v Hung Wing Chun [2011] 2 HKLRD 167 及 HKSAR v Chan Ho Kit (CAAR 1/2024) 確立電騙案 4 年監禁的量刑基準及三分之一的加刑幅度;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處理加刑申請。
兩名被告均就「串謀詐騙」罪被判處監禁 42 個月。計算過程為:量刑起點 4 年 $\rightarrow$ 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 32 個月 $\rightarrow$ 批准加刑三分之一(+10 個月) $\rightarrow$ 最終刑期 42 個月。
本判決強調電騙案的量刑不與被騙金額掛鈎,而是在於其利用人性弱點的嚴重性。即使被告僅為前線收款人且未造成實際損失(如監控行動),仍被視為關鍵環節而面臨嚴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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