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Che Hou DCCC65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 Che Ho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 Lam
案情摘要
被告 Ma Che Hou 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1年1月至6月期間,其中國銀行戶口錄得21,095筆存款,總額約698萬港元,其中大部分經轉數快由不同人士存入;同期間另有2,343筆提款。三名受害人因網上購買玩具、迪士尼商品及遊戲帳戶而付款,卻未收到貨物,款項最終流入被告戶口。被告為戶口唯一簽署人,並曾申報月入約10,001至25,00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及早認罪折扣、健康狀況及詐騙罪行普遍性所支持的加刑幅度。辯方主張起點約四年、只應加刑百分之二十,並因涉案詐騙款項僅數千元而減刑;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應考慮交易金額、戶口數目、交易數量及複雜程度、持續時間、上游罪行、被告角色及其知情程度。雖然未須裁定戶口內全部款項均為詐騙得益,但戶口活動規模足以使戶口持有人至少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法庭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健康問題不構成額外扣減。鑑於詐騙及傀儡戶口普遍,為達阻嚇目的加刑三分之一,原應為42個月15日。考慮另一宗案件的整體性,改命本案28個月與另一案56個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Lung Yun Ngan、HKSAR v Lee Ka Ki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說明洗黑錢量刑。關於加刑,辯方引用 HKSAR v Xiang Juan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健,主張百分之二十;法庭最終採用至少三分之一的加刑以反映詐騙普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本案監禁28個月,須與 DCCC 688/2023 的56個月監禁連續執行。兩案合計須服刑84個月。被告早日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但健康狀況不獲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洗黑錢量刑會按交易規模及運作複雜程度整體評估;即使僅證明少量款項源自詐騙,亦不必然減刑。詐騙普遍使用傀儡戶口可支持顯著加刑,而整體量刑原則可調整個別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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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洗黑錢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交易金額、筆數、持續時間、戶口角色及主觀知情程度。本案涉及近七百萬元及大量交易,原定刑期經整體性調整後為監禁28個月,與另一案連續執行。
Q.只證明少量款項是詐騙得益,洗黑錢罪會否減刑?
不一定。法庭認為被告只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款項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且交易整體規模仍屬重要。本案拒絕因僅證明數千元詐騙款而再減刑。
Q.詐騙案件普遍會否令洗黑錢刑期加重?
可以。法庭認為傀儡戶口被廣泛用於轉移詐騙得益,為產生阻嚇作用,適用至少三分之一的加刑。本案原定刑期為42個月15日,但因整體量刑改為28個月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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