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德同案 DCCC116/2024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串謀詐騙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29/10/2024[2024] HKDC 18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德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一項普通法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後者為交替控罪。97歲受害人接到騙徒電話,誤以為兒子被扣留而需繳交保釋金,遂提取港幣10萬元交給自稱律師助手的男子。控方指被告按陳霖楓指示到場收款,並依靠被告被捕後及會面紀錄中的招認。被告否認控罪,聲稱招認及簽署是在警方暴力、威嚇或誘使下作出,且會面紀錄並不準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的口頭及書面招認是否自願及可接納;控方能否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參與串謀;被告與他人是否達成以不誠實手段使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的協議;交替洗黑錢控罪是否需要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拘捕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被告在警誡下作出的口頭招認、警員記事冊簽署及會面紀錄,均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需要行使酌情權排除證據。被告及其外婆的證供前後矛盾、違反常理,不能動搖控方證據。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 Mo Yuk Ping v HKSAR 所確立的原則,串謀詐騙要求共同協議、不誠實手段,以及意圖造成經濟損失或知悉存在該風險。被告的招認與受害人證供互相吻合,足以證明全部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 Mo Yuk Ping v HKSAR 闡明串謀詐騙的協議、不誠實及經濟損失意圖元素;該原則直接支持定罪。R v Ghosh 的雙重測試用於判斷不誠實。HKSAR v Okafor 涉及招認證供及特別事項裁決,但本案認為無須另作詳盡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第二項洗黑錢罪屬交替控罪,因第一項已定罪而毋須處理。判決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招認文件中的親筆聲明、逐頁簽署及與客觀證供相符的細節,可支持自願性及可靠性。被告行使不作供權不會招致不利推論,但不影響控方依靠其他證據履行舉證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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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向長者收取款項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A.

如被告與他人協議,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款項,並知道行為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即可構成串謀詐騙。本案法庭認定被告明知騙局仍收取港幣10萬元,裁定罪成。

Q.警方取得的招認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呈堂?
A.

控方須證明招認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並排除合理疑點。法庭考慮警員證供、被告閱讀及簽署紀錄,以及內容是否與其他證據吻合;本案裁定招認自願並予以接納。

Q.被告不出庭作供會否令法庭作出不利推論?
A.

被告有權不作供,法庭不得因此對其作不利考慮,控方仍負有舉證責任。本案法庭沒有因被告不作供而作不利推論,而是根據招認及證人證供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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