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漢程案 DCCC950/2022
替人操作銀行戶口是否構成洗黑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漢程(又名袁嘉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涉嫌高利貸及處理借款人還款的洗錢活動。第二被告人袁漢程(原名袁嘉朗)面對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處理該等財產兩項控罪,另有一項交替控罪。第一被告人持有的恒生銀行帳戶呈現款項存入後迅速提取的鏡像模式,第二被告人曾使用該帳戶提款。第二被告人自己的中國銀行帳戶亦有類似交易模式,涉款港幣144,320.50元。警方另在其住所及車輛發現與高利貸借貸、債務人資料及銀行交易有關的文件和電子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二被告人是否與他人達成處理涉案財產的串謀,以及他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依靠銀行帳戶的鏡像交易、提款錄像、涉高利貸資料及環境證據;辯方則稱他只是受僱提款及處理汽車交易訂金,並不知道款項屬於黑錢。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認為串謀可由言語或行為推論,不須證明所有共謀者同時協議或直接溝通。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及25條,「處理」包括收受、提取、轉移或處置財產,而控方毋須證明款項實際源自某一項上游罪行。犯罪意圖方面,法院採用客觀合理人測試:先確定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及情況,再問具相同知識的合理人是否必定相信款項為黑錢。第二被告人反覆操作他人及自己的帳戶、處理鏡像交易,並持有大量高利貸資料,足以證明控罪4及控罪5;但證據不足以涵蓋控罪2的整段期間。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HKCFA 53,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須根據被告人可用的理由及客觀合理人標準判斷。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重申三步測試。HKSAR v Lai Kam Fat、HKSAR v Chen Keen及其他案件說明串謀可從行為推論。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4及交替控罪5罪名成立;控罪2罪名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本案第二被告人的刑罰命令,案件應另行處理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反覆使用銀行帳戶作快速存入及提取、替他人提款,以及持有高利貸資料,均可累積證明洗錢犯罪意圖。法院亦強調,串謀控罪的犯案期間必須由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支持,不能僅憑有限時段的行為推展至整段期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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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提款和操作銀行戶口會否構成洗黑錢?
如被告人所知的交易模式及相關資料,會令具相同知識的合理人必然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即使被告人聲稱受人指示,仍可成立洗錢罪。本案法院裁定控罪4及5成立。
Q.洗錢罪是否必須證明具體的上游罪行?
不必證明涉案款項確實來自某一項已確定的上游罪行;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本案法院按此原則裁定兩項控罪成立。
Q.為何較長期間的串謀洗錢控罪不成立?
法院認為錄像及其他證據主要只證明第二被告人在2016年9月參與提款,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他在其餘指稱期間持續串謀。因此控罪2不成立,但較短期間的交替控罪5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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