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源案 DCCC748/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九項洗錢罪各判囚40個月同期執行
UNKNOWN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11/2024[2024] HKDC 1831
合併案件:DCCC748/2024DCCC793/2024DCCC460/2024DCCC75/2024DCCC104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俊源承認九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2年6月至8月,八名騙案受害人損失約港幣1,600萬元,其中約130萬元轉入被告人在九間銀行開立的九個帳戶。九個帳戶涉及存款及提款約港幣1,340萬元,交易次數極多。被告人表示應林炫斌要求開戶並借出帳戶,未獲報酬,且不知道款項涉及騙案。案發時他18歲、無刑事定罪紀錄,並為學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以及被告人年輕、沒有案底、未獲報酬及聲稱不知前置罪行,是否足以判入教導所。控方要求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則依據較輕案件,主張判處教導所。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所列洗錢量刑因素,包括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人對前置罪行的認知、交易次數及期間、犯罪集團、犯案角色及報酬等。雖然本案操作簡單、被告人沒有收取報酬且無案底,但九個帳戶涉及約1,340萬元、交易極多,並有八名騙案受害人。法庭認為案件罪責遠高於辯方援引的案例,教導所不足以反映嚴重性,遂以48個月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再按第27(2)條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列出洗錢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銘樂 [2024] HKDC 529 涉及較低罪責及教導所,但本案認為罪責明顯較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的涉案金額與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九項控罪均判處40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刑期包括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並因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而加刑25%;法庭拒絕判入教導所。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只是借出帳戶、沒有報酬及不知道騙案詳情,九個帳戶、龐大款項、密集交易及涉及多名受害人仍可導致顯著監禁刑期。法庭並以整體事件處理九項控罪,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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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取騙款會判刑嗎?
A.

可以。即使被告人沒有收取報酬並聲稱不知道騙案,法院仍會考慮款項、帳戶數目、交易頻密程度及受害人數。本案九項控罪各判監禁40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Q.沒有洗錢案底及只是學生可以判入教導所嗎?
A.

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為學生均屬求情因素,但並非必然判入教導所。本案涉及九個帳戶、約1,340萬元及八名受害人,法院認為教導所不足,改判監禁。

Q.九項洗錢罪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是否同期執行取決於案件整體情況。本案法院視九項控罪為同一事件,每項判監禁40個月,並命令全部同期執行;控方加刑及認罪扣減已反映在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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