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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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耀
被告黎明耀案發時15歲11個半月,後來17歲。他在九龍牛頭角常盛樓從高處投擲多個載有混合液體的膠樽及玻璃樽,液體包括濃度82%的硫酸,導致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傷,制服亦被蝕破。警方在其住所發現硫酸、錘、扳手、刀及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另兩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HKSAR v. SO HON TO, STEPHEN
第二被告 So Hon-to, Stephen 與他人被控串謀謀殺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控方指他在2018年策劃殺害 Lam Ching-fung,並安排取得三支手槍、約500發子彈、消音器及一支 HK416 步槍,透過年輕女同案者 Chak Wing-sze 執行跟蹤、運送槍械及監視等工作。首次行動因失誤而中止,其後被告仍指示測試槍械、購買化學品及準備偽裝。陪審團以六比一裁定第一控罪有罪,並一致裁定第二控罪有罪;第一被告則兩罪均獲判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耀
被告黎明耀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牛頭角上邨住所廚房,將通渠水、糖、鹽及茄汁混合後,從高處向樓下兩名警員投擲樽裝液體。其中一名警員被硫酸灼傷,制服亦被腐蝕。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相關物品,包括防毒裝備、錘、扳手、刀及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第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第四項串謀縱火則經審訊處理。辯方質疑被告的招認屬非自願,並指警員曾襲擊被告,以及其父親並非合適成人。
HKSAR v. BARCLAY-GRUNDLER JACQUES CURTIS RICHAR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仲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賢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浩軒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衍湛
HKSAR v. CHAU SHI CHIU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賢輝
HKSAR v. HONG KAR TAI
HKSAR v. HUI TIM LIK
被告Hui Tim-lik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9年10月13日,一名正在觀塘港鐵站附近執勤的制服警員,與同袍經過前往APM商場的行人天橋時,被告突然從示威人群中衝出,以刀片割傷其右頸一次。傷口長約3.5厘米,造成右頸內頸靜脈八成斷裂、迷走神經完全切斷及聲帶麻痺。受害人須接受多次手術,並留下永久麻木及聲音障礙等後遺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豪
HKSAR v. WONG KIN KE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澧圖LEGO(又名陳楚峰)
被告人陳澧圖於2019年9月21日晚上至翌日凌晨,參與元朗一連串暴力示威事件。他與至少二、三十人在商場內集結,以桌椅、鐵鏈及外賣車堵塞港鐵出口,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設備。其後,他與近百名示威者追截及圍困李先生,打開計程車車門協助他人將李先生拉出,令李先生遭受毆打並留下頭部傷口及創傷後壓力疾患。被告人亦追打張先生,並在張先生倒地後踢他四次;張先生受多處重傷。被告人承認非法集結、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