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 Hon-to, Stephen HCCC331/2020
策劃槍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o Hon-to, Stephen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lmada Remedios J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 So Hon-to, Stephen 與他人被控串謀謀殺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控方指他在2018年策劃殺害 Lam Ching-fung,並安排取得三支手槍、約500發子彈、消音器及一支 HK416 步槍,透過年輕女同案者 Chak Wing-sze 執行跟蹤、運送槍械及監視等工作。首次行動因失誤而中止,其後被告仍指示測試槍械、購買化學品及準備偽裝。陪審團以六比一裁定第一控罪有罪,並一致裁定第二控罪有罪;第一被告則兩罪均獲判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謀殺的刑罰是否應判終身監禁,以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的量刑起點和加刑因素。控方強調被告是策劃者、槍械已上膛並意圖殺人;辯方則參與提交案例及量刑材料。法庭須評估犯罪計劃的嚴重性、被告角色、實際風險及個人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謀殺可判終身監禁,但並非強制刑罰;量刑須按個別事實及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決定。就串謀管有槍械而言,通常審訊定罪後的量刑起點為十二年,但槍械數量、彈藥、是否上膛、是否曾測試、是否 intended 用於殺人及儲存是否安全,均可構成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是主要策劃者,操控年輕同案者,槍械已接近用於殺人,風險極高,因此第二控罪加至十四年;第一控罪則判二十七年,與第二控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siang On Yan [2019] 5 HKLRD 100,採納無牌管有槍械罪通常十二年量刑起點及評估風險的原則;並參考 Chan Chi Fun 所列槍械種類、是否攜帶、上膛、使用意圖及儲存等因素。HKSAR v Cheung Ning Yau 及 HKSAR v Cheng Wui Yiu 僅作為串謀謀殺刑期比較,法庭強調案例並非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刑。串謀謀殺判監禁二十七年;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判監禁十四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二十七年監禁。
判決啟示
串謀謀殺並非必然判終身監禁,刑期取決於具體情節及角色。策劃者、利用年輕同案者、持有大量已上膛槍械並 intended 用於殺人的情況,會導致極重刑罰。法庭亦明確表示被告的政治立場不影響本次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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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策劃殺人但未成功會判多少年?
串謀謀殺即使最終未成功,仍可判處終身監禁,但並非必然如此。本案法庭考慮被告策劃及操控他人執行,判處二十七年監禁。
Q.持有已上膛槍械準備殺人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槍械數量、是否上膛、是否測試及使用意圖等因素。本案涉及多支槍械及大量彈藥,並準備用於殺人,相關控罪判十四年監禁。
Q.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代表總共要坐多久?
同期執行是指刑期同時計算,而非相加。本案串謀謀殺判二十七年,槍械罪判十四年,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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