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i Tim-lik HCCC293/2020
持刀襲擊警員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ui Tim-lik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ui Tim-lik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9年10月13日,一名正在觀塘港鐵站附近執勤的制服警員,與同袍經過前往APM商場的行人天橋時,被告突然從示威人群中衝出,以刀片割傷其右頸一次。傷口長約3.5厘米,造成右頸內頸靜脈八成斷裂、迷走神經完全切斷及聲帶麻痺。受害人須接受多次手術,並留下永久麻木及聲音障礙等後遺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以及攻擊執勤警員、預先攜帶具致命性的刀具、襲擊位置及受害人傷勢等加重因素。辯方依賴被告年輕、認罪、品格良好、已羈押兩年及悔意求情;控方則強調襲擊具預謀、無挑釁、針對警員且幾乎致命。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極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該罪所需的主觀犯罪意圖亦足以構成謀殺罪的精神元素。量刑時須衡量罪行嚴重性、預謀程度、武力及傷勢、受害人身份、認罪時機與個人求情因素。被告攜帶寬約2.5厘米的刀片,瞄準頸部,在警員撤退且沒有衝突或挑釁時突襲,故以十年為量刑起點。其認罪是在審訊日期確定後作出,只獲百分之22.5折扣,最終判刑七年九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Liu Guosheng,該案同樣涉及因政治原因持刀襲擊他人,並提供量刑因素及暴力行為應受譴責的指引。法庭比較兩案後認為本案屬一次性襲擊,持續性及傷勢較輕,但針對執勤警員的加重性仍然重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是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處七年九個月監禁。法庭以十年為起點,因其在審訊日期訂定後認罪而給予百分之22.5的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針對執勤警員的暴力襲擊屬重大加重因素;即使被告年輕、品格良好並表達悔意,預謀、攜帶致命武器及瞄準頸部等因素仍可導致長期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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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執勤警員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預謀、針對執勤警員、瞄準頸部及使用具致命性的刀具均屬加重因素。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七年九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多久?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反映其嚴重性。本案以十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折扣後判處被告七年九個月監禁。
Q.年輕及認罪是否足以大幅減刑?
年輕、良好品格、悔意及認罪均可作求情因素,但不能抵銷預謀及襲擊警員的嚴重性。本案因在審訊日期確定後認罪,只獲百分之22.5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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