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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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AN WAN CHI, JENN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杰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另承認非法留港罪。2023年5月29日凌晨,涉案餐廳後門被撬開,保險箱及收銀機被移走,餐廳損失約港幣20,000元。警方其後在附近公廁發現兩名被告及涉案物品,包括現金、收據、手套、螺絲批及鐵筆。第一被告曾與警員糾纏,第二被告逃離現場,翌日在酒店被捕。兩人分別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參與爆竊;第二被告亦承認曾未經授權非法進入香港並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忠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第一宗發生於2023年4月28日觀塘南安大樓:事主睡前將裝有港幣6,000元現金及其他物品的黑色袋放在床尾,翌晨發現失竊。閉路電視及被告人在警誡下的說法均顯示他進入劏房並取走物品。第二宗發生於2023年8月22日長沙灣昌暉大廈:被告人以工具撬開單位鐵閘及木門,但沒有造成財物損失;現場工具的藍色油漆與門上油漆吻合。被告人其後承認曾將涉案袋子帶到天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忠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第一宗發生於2023年4月28日觀塘南安大樓:事主睡前將裝有港幣6,000元現金及其他物品的黑色袋放在床尾,翌晨發現失竊。閉路電視及被告人在警誡下的說法均顯示他進入劏房並取走物品。第二宗發生於2023年8月22日長沙灣昌暉大廈:被告人以工具撬開單位鐵閘及木門,但沒有造成財物損失;現場工具的藍色油漆與門上油漆吻合。被告人其後承認曾將涉案袋子帶到天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仲文
被告人曾仲文承認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2022年11月,他先後在油麻地、旺角及大角咀,從無人看管的士內偷取手機、現金及行車紀錄儀,並偷走一輛的士後無牌駕駛,期間撞毀車輛。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全部控罪。他現年54歲,有70項刑事紀錄,其中3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且在前一宗盜竊案服刑後僅兩日便犯本案。
HKSAR v. LEUNG WING KEUNG ALBERT
HKSAR v. WONG HO HANG
HKSAR v. WONG HO HA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山
被告黃文山在兩宗合併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認罪。第一宗涉及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與另一人進入港珠澳大橋赤鱲角路段的內籠,偷取至少4,000米、價值約40萬港元的銅帶。第二宗涉及管有約10.4克甲基苯丙胺、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以及另一項不依期歸押罪。被告曾獲准保釋,但兩宗案件均沒有依時出庭,後於2023年4月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山
被告黃文山在兩宗合併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認罪。第一宗涉及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與另一人進入港珠澳大橋赤鱲角路段的內籠,偷取至少4,000米、價值約40萬港元的銅帶。第二宗涉及管有約10.4克甲基苯丙胺、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以及另一項不依期歸押罪。被告曾獲准保釋,但兩宗案件均沒有依時出庭,後於2023年4月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山
被告黃文山在兩宗合併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認罪。第一宗涉及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與另一人進入港珠澳大橋赤鱲角路段的內籠,偷取至少4,000米、價值約40萬港元的銅帶。第二宗涉及管有約10.4克甲基苯丙胺、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以及另一項不依期歸押罪。被告曾獲准保釋,但兩宗案件均沒有依時出庭,後於2023年4月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俊傑
被告人孔俊傑承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宗案件中,被告人與吳文偉進入上水一間店舖,取走七部流動電話,總值約44,586港元。第二宗案件中,二人進入粉嶺一間店舖,取走流動電話、平板電腦、現金及手提電腦,總值約294,431港元。部分贓物其後被尋回。被告人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並患有因另一宗危險駕駛案件造成的下肢癱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曉龍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2019年3月,被告人按身分不詳男子指示,使用自己的香港特區護照,在廣州為另一人取得前往加拿大多倫多的登機證,並在禁區內交予該男子;其後被告人取得前往泰國的登機證,經泰國返回香港,並收取數千元報酬。被告人其後在警誡會面中承認重要情節。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因經濟困難而接受提議。
HKSAR v. LEUNG WING KEUNG ALBERT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均為 Jacobs China Limited(JCL)董事。JCL受土木工程拓展署委託營運小蠔灣實驗室,為港珠澳大橋工程進行混凝土合規測試。技術人員曾以高強度混凝土立方體或鋼條替代原有樣本,以製造虛假的測試結果。JCL在內部調查中知悉該模擬測試問題,卻沒有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披露,並繼續提交報告及收取合約款項。控方指第一被告Leung Wing Keung Albert明知披露責任仍參與隱瞞,誘使土木工程拓展署支付1,971,514.96港元;第二被告Leslie Harry Swann則否認知悉該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卓亮
被告羅卓亮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3月24日凌晨,被告登上一輛的士,途中突然以一把十吋長的刀架在司機李少雄頸上,喝令交出港幣1,000元。的士急煞,另一輛的士撞上車尾;被告隨即下車逃走,並將涉案刀具遺留在附近花槽。李少雄手部及面部受傷,需休假四天。閉路電視、行車攝錄器及被告警誡下的招認均確認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