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忠案 DCCC340/2024

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總刑期監禁四年
兩項罪行合計判囚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12/6/2024[2024] HKDC 947
合併案件:DCCC702/2023DCCC340/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第一宗發生於2023年4月28日觀塘南安大樓:事主睡前將裝有港幣6,000元現金及其他物品的黑色袋放在床尾,翌晨發現失竊。閉路電視及被告人在警誡下的說法均顯示他進入劏房並取走物品。第二宗發生於2023年8月22日長沙灣昌暉大廈:被告人以工具撬開單位鐵閘及木門,但沒有造成財物損失;現場工具的藍色油漆與門上油漆吻合。被告人其後承認曾將涉案袋子帶到天台。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項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及企圖入屋犯法罪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同類案底、職業爆竊者身分、使用工具、保釋期間犯案及適時認罪,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案件情節不嚴重,並要求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以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三年監禁作為基本量刑起點。第一宗案件因被告人屬職業爆竊者並有同類案底,加刑至三年六個月;第二宗因另有使用工具撬門及保釋期間犯案等因素,加刑至四年。適時認罪使兩項刑期各扣減三分之一,分別為兩年四個月及兩年八個月。法庭適用總刑期原則,認為兩案地點及時間不同但仍須避免刑期過長,遂將第二宗其中十二個月與第一宗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The Queen v Chan Yui Man(CACC 36/1988)支持住宅入屋犯法罪三年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2007、339/2007)所列加刑因素。另引用 HKSAR v Lau Hiu Ma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漢坤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統,支持總刑期原則的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兩項即時監禁:DCCC 702/2023 判囚兩年四個月;DCCC 340/2024 判囚兩年八個月,其中十二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類案底及職業爆竊者身分可顯著提高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使用工具及保釋期間犯案會進一步加刑。適時認罪及總刑期原則則可分別減低及調整實際服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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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一般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基本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屬職業爆竊者及有同類案底而上調。

Q.使用工具撬門會如何影響入屋犯法刑期?
A.

使用工具撬開鐵閘及木門屬加刑因素。本案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因此提高至四年,認罪扣減後判囚兩年八個月。

Q.兩宗入屋犯法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庭會依總刑期原則平衡公眾利益與更生需要。本案兩案分期判刑,但第二項控罪其中十二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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